广州日报消息 前不久,广州市消委会接到云南省呈贡县80名农户的投诉,反映购买了当地某种子经营部从广州某种子公司购进的蔬菜种子。下种后种出来的蔬菜有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能上市销售,经济损失近百万元。经当地种子鉴定机构鉴定,当地某经营部从广州某种子公司购进的这批蔬菜种子是假种子。近日,经云南省呈贡消协和广州市消委会多次调解,最终由广州市某种子公司及进口种子的广东某进出口公司联合向云南80农户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广州市消委会就此案例提醒农村消费者,虽然种子属于生产资料而非生活消费品,但为保护农民的利益,《消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因此农民朋友购买农资遇到侵权事件可向当地消委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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