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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种子”结苦果 农民如何来维权

  潘亚 丽水日报  

37日,青田县腊口镇的117户农户接到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书。经法院主持调解,中国大绿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补偿他们经济损失12万元。困扰了117户农户的西瓜种子纠纷案,从发生伊始到最终调解经历了一年的时间,农民兄弟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大瓜”种子长成“小瓜” 117户农户状告公司

张春法是丽水市青田县腊口镇武村的瓜农,种了几十年的西瓜。20043月,他购买了一种叫“怡珍”的西瓜种子。种子包装罐上说,“怡珍”西瓜成熟后有六到八公斤重。然而到了该瓜熟蒂落的季节,一心以为可以收获大瓜的张春法的“丰收梦”却破灭了。尽管他像往年一样种植田里的瓜种,然而这一年他种下的西瓜却不如往年的产量,“怡珍”西瓜老不长个, 张春法意识到可能是种子出了“毛病”,赶紧四处打听,发现不只是自己的村子出现这种情况, 外村的瓜农也出现类似问题。

去年,武、外两个村共有117户农户分别在丽水龙星种子批发部、青田县腊口镇石帆生产资料经营部购买了中国大绿种苗科技有限公司的西瓜种子,共155罐。种子包装罐上标明,“怡珍”西瓜成熟后单果有六到八公斤重,保护地及露地栽培皆适宜。可盼到瓜熟,实际情况却让瓜农深感意外,瓜农们说,因为瓜小,西瓜销路成了大问题,瓜农的收入也就大大减少。

而瓜农之所以选择“怡珍”做瓜种,正是相信了它的包装说明。当时一些瓜农已经买好了另一种叫8424的西瓜种,后来从卖种子的经销商那里听说,“怡珍”种子更好一点,个子大,成熟早,外观美,花纹也比较好看。于是大家特意退了9块钱一两的8424西瓜种子,改买了33块钱一两的“怡珍”西瓜种子。

本该长出大瓜却结了小瓜,包装说明说是西瓜可长到68公斤,农民种出来,都是24公斤还不到。西瓜不长个,于是村里不少瓜农去找了镇上卖种子的经销商。当农民们赶到种子的经销商那里去问个究竟时,经销商却认为是农民种瓜技术不到位,而不是自己售出的种子有问题。

可种了几十年西瓜的瓜农们不愿相信这种分析。瓜农将问题反映到镇政府、工商和消协。去年623日,青田县农业局委托市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赴青田县腊口镇武村、外村,对该村种植的“怡珍”西瓜品种进行了田间鉴定。

腊口镇政府和青田县工商、消协在调查此事时,意外获知该种子还没有在浙江省审定,不能在浙江省大面积地推广种植。

青田县工商、消协、腊口镇镇政府也曾与大绿公司就“怡珍”种子问题,在浙江省消协协商过两次,但双方意见严重分歧,大绿公司最后表示可以提供5万元的人道主义帮助,但前提是瓜农承认自己种瓜方法不当,而青田方面表示难以接受这个前提,双方不欢而散。

几经周折,在省消协和当地工商、消协、镇政府的支持下,瓜农们决定把“怡珍”种子的生产商——中国大绿种苗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大绿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19900元。

一审判赔二审调解 农民终于获得补偿

因为西瓜种子案件涉及到农户有117户,浙江省消费者协会非常重视,他们考虑作为青田是浙江的欠发达地区,那么多的农民是一个分散的组织,同时经济状况又不是太好,于是,省消协决定用消保基金聘请律师来支持农民,给予法律上的援助。

原、被告双方都进行了充分的准备。被告方大绿种苗科技有限公司聘请了律师界赫赫有名的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自己出庭辩护。

20041119日上午830分,该案开庭审理。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唇枪舌战,据理力争。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9条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117户农户使用该西瓜种子进行栽培后,实际生产的西瓜单果重量与包装罐上所标注相差甚远,产量减少,117户农户遭受重大损失,经该县价格认证中心对117户农户种植的151.7亩“怡珍”西瓜减产的产量销售价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与正常年景种植的“浙蜜2号”相比减少收入219900元。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从未直接向原告销售过“怡珍”西瓜种子,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种子的来源及购买数量。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及损失缺乏证据证实。原、被告间既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侵权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10多份证据。

青田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作了大量的核实工作。法院认为,被告选育的西瓜品种“怡珍”,经江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单果重为3.3公斤,准予在江苏各地春季保护地栽培。在浙江省平湖市、兰溪市、诸暨市等地试种后,单果重从3.13公斤到6公斤左右不等。但被告生产并销售的“怡珍”种子外包装及网页广告上却标明单果重6-8公斤,保护地及露地栽培皆适宜,与其质量明显不符。该外包装说明误导农民购买了被告生产的“怡珍”西瓜种子进行播种,但产出的西瓜单果重仅约为3.2公斤,亩产减少1450公斤左右,致使原告方农民造成较大损失。而且该品种未在丽水市进行试种及引种审批,而直接进入大面积生产,违反农作物品种引种推广程序。对原告由此造成的减产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法庭当庭判决被告大绿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给原告117户农户经济损失219900元。

判决后,大绿种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民一庭审理此案时,考虑到诸多因素,从一开始就主张通过调解结案。在已经多次调解未成的情况下,办案法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材料后,同争议双方摆事实,讲法律,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讲解和宣传,双方终于达成和解:117户农户不再坚持2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种子公司补偿117户农户西瓜种植损失12万元。这起历时一年之久的涉农案件成功调解。

增强意识慎购种子 遭遇劣种依法索赔

这一案件从发生伊始到农民最终获得补偿经历了一年的时间,农民兄弟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近几年来,尽管有关部门多次加大了打击假、劣种子的力度,然而被这些假劣种子坑害的事件每年仍然时有发生。

农民到底怎样才能尽量避免不受到这样的伤害,出现了问题又怎样依照《种子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农民等种子使用者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主要有四种解决方法:

一是协商解决,即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友好磋商解决纠纷。二是协调解决,即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出面主持公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解决纠纷。三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即依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事先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种子纠纷提请仲裁机构依法裁决从而解决纠纷。四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虽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调解或者判决处理。

当农民购买到或发现种植的种子为假劣作物种子、农药、化肥时,可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农业局(农经委)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农民使用假劣种子受损失时,可依照《种子法》第41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购买了伪劣种子,会给农民带来经济损失。因种子问题投诉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那么受损失的农民到底如何收集伪劣种子证据?

首先要完好保存购物凭证。由于影响农作物收成的因素较复杂,为了方便解决纠纷,购买时向种子销售部门索要购物发票,并当场写明必要的内容,如购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还要加盖经销部门的公章,种子说明书,记载着种子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技术指标。不要接收个人签名的字据或收条。注意留存包装和少量原品。一旦发现种子有质量问题,它将是主要的证据,所以要保存好发票和种子使用说明书。

其次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如果购买和使用农资后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收集和携带相关证据向工商、质检、农业部门或消协反映。一方面可以尽快为自己挽回损失,另一方面可以避免更多农民上当受骗。发现受害征兆,应及时确定并请有关部门鉴定,用录像、摄像等方式取样保留证据。因为某些证据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过了期限就难以取证。发现受损后,应请县级以上农业技术部门做出鉴定结论。

当农民受到假种子的伤害时,应该如何打这一类的官司呢?

“任何官司取胜当然靠的还是证据,像种子这一类比较特殊的商品证据就更为重要。这一意识不光是在受到伤害的时候才想到,而是在购买种子之初就应该增强这种自我保护的意识。这些证据包括购买种子的发票,在种植过程中发现种子不对时要及时地保留农作物在田间生长的照片,同时还要请有关专家对种子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减产损失的评估报告以及受损失当年农作物的销售价格。这其中要特别注意在购种发票上一定要有清晰的售种方的公章。”

种子是有生命的商品,其质量优劣关系着农民的收成和希望,俗话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 因此,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要慎之又慎,不要忙中出错,学会辨别真假,选购货真价实的种子。误买假种子、造成不必要财产损害时,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gree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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