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沸沸扬扬的兰西假种坑农案随着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下达,终于画下了句号。但是,留给我们的思考和警示远远没有结束。最起码,它让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三农”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律。当遭遇坑农案件时,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一、出卖假种子会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谈到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广泛的法学领域内,一般会谈到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假种坑农者的制售假种子的行为有可能达到违反刑事规范而需要定罪量刑的程度,所以假种子的制售者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在本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判决两被告承担刑事责任,还并处了罚金,差别仅仅在于判定的年限和罚金数额不同而已。
假种坑农制售者一般都触犯了国家对于农资市场进行管理的行政规范,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我国种子制造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本案中的当事人未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制造、出售假种子,违反了我国的行政管理规范,应当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本案中之所以没有牵涉到行政处罚的问题,是因为假种子制售者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处理,并且已经判处了罚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没有必要再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了。如果本案中的假种子制售行为没有造成较大损失,没有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要对这种没有造成较大损失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了,处罚的方式一般是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民事责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互承担的责任,主要的两种形式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案中,假种制售者把不合格的西瓜种子卖给了瓜农,违反了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假种制售者明知是假西瓜种子还出卖给瓜农,造成了瓜农的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根据责任竞合的原理,瓜农只能选择让假种子制售者承担一种民事责任,本案的法院附带民事判决中所确认的是侵权责任,要求假种子制售者向瓜农赔偿了40多万元的损失,包括种子款损失和经济损失。
二、被假种子坑害以后,采取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救济?
被假种子坑害以后,本案中的瓜农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有以死洗脱清白的,有忍气吞声的,也有奋起抗争的。应该说,奋起抗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瓜农是值得尊敬的。他们不但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也为维护一个健康的农资市场贡献了力量。农民的权益受损后,像张凤那样不明不白的死是愚昧的、无济于事的,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予以抗争,严惩违法者。
鉴于我们上面提到的制售假种子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假种子坑害后,农民朋友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救济自己被侵害的利益:
其一,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制售假种子者的刑事责任。
其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要求对制售假种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其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制售假种子者赔偿自己的购种款和收成损失。
根据法律责任的原理,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互不隶属,被坑害的农民完全可以同时向不同的国家机关要求追究假种子制售者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被坑害的瓜农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假种子制售者的刑事责任,同时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而且在法院没有按时判决的情况下,通过上访和新闻媒体施加压力,甚至赢得了总理的批示,是十分明智的维护自己权益的行为。
三、按什么样的程序寻找专家鉴定?
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农民因假种子而受到坑害,寻求法律救济时,第一个遇到的就是证据问题:怎样证明购买的种子是假种子?
无论是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追究制假者的法律责任的时候,都要首先认定是否在造假。而这些国家机关又没有专门的知识去认定种子的真假,唯一的方法就是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专家来认定。这就牵涉到寻找专家的程序问题,专家的选任直接影响到最后的处理结果。所以,寻找专家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本案中,刚开始兰西县种子管理站在寻找专家时就没有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在假种子被发现的2002年8月,受害农民首先投诉到兰西县种子管理站。管理站站长姜永发对农民投诉的假西瓜籽一说持有异议,表示需要专家鉴定。姜永发先后派刘金辉、张海庆冒充专家进行鉴定。可他们两人在本案中是涉案当事人,依据法律应当回避,反而成了鉴定专家,违背了最起码的法律程序定义。
法律上的正当程序要求之一就是“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受假种子坑害的农民千万要注意在鉴定程序中采用正当程序原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司法工作人员违法时怎么办?
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院也违法的话,农民作为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又到哪里寻求最起码的社会正义。本案中,一审法院迟迟等到总理批示来了、调查组来了才下判决,二审法院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还拖延了下达判决的时间。该案虽然最终得到了解决,但这个二审判决来得太晚了。制假售假者可以耗下去,地方政府某些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耗下去,但农民耗不下去。所谓“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两年以后的正义判决给农民带来很大的损失。
法院违法了怎么办?法官违法了怎么办?他们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是法制社会的原则,没有任何人可以高于法律之上。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了的话,依据刑法的规定,可以追究他们的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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