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做虚假广告销售种子被工商部门处罚、业主不服处罚决定状告工商部门的案件,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工商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
2004年6月23日,博爱县工商局经市场调查后,认定个体户郭某在销售玉米种子过程中,对售后服务内容作虚假宣传,其包装袋上粘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质量保险”已超期近1年。经核查后,工商局对郭某做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要求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声明,消除影响。郭某认为工商部门对其处罚程序及适用法律错误,诉请法院撤销对其做出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销售的种子经举证认定,已不在保险公司责任保险期内,包装袋上所粘贴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质量保险”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维持博爱县工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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