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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户农民的“种子”官司

  吴圣奎 人民日报  

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孙岗镇当铺村68户农民购买307袋“特优559”杂交稻种,因种子品种不符(受损失农田中所用稻种品种不是“特优559”)造成300余亩中稻田大面积低产。几经周折以后,农民代表在有关方面调解下与种子销售者达成赔偿协议,由销售者按每袋稻种赔偿50元,307袋共计赔偿15350元。种子销售者以签订协议时受胁迫为由拒不付款,农户们只得把这起假种子纠纷案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本案中受损失农田中使用的种子品种经过专家鉴定不是“特优559”,因此属于假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2条的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农民和种子销售者就是先通过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不过销售者在协议签订后拒不付款,68户农民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明确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本案中种子销售者与农民达成的赔偿协议不存在胁迫情节,68户农民主张销售者履行此调解协议,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种子销售者赔偿68户农民经济损失15350元。(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gree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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