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娜:我是内蒙古的一个种子经销商,今年我于通辽一家种子公司进了1000公斤高粱子,现在购种人称苗出的不好,经调查属实,但原因还定不了。经测试其发芽率为83%,是可以达到国标的。但当地管理部门认定种子成苗率为60%,不合格。报上面公司,他们称种子芽率够,不与处理。但是种子包装上写的发芽率是85%。这到底是谁对谁错?责任谁来负?
马长鹏律师:《种子法》第46条二款二项规定: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种子为劣种子。经营假劣种子的,根据《种子法》59条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你经销的这批劣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应该由你赔偿农民。不过,你赔偿后,可以向给你供货的单位追偿。
建议现在就与供货单位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一旦受损农民起诉,你可以申请将其列为第三人,直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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