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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茄低温裂果 农民百万索赔缘何不了了之

  马长鹏 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良种  

案情简介

2005年春,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镇土城子村张英利等百余户农民在自家的大棚里栽种了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的源添利大红—10F1番茄种子。由于2005年春季温度比往年同期低,致使张英利等种植的源添利大红—10F1番茄陆续出现裂果现象。在与种子经销商——北票绿丰园艺菜籽店种子门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英利等农户向北票市种子管理站申请了种子质量田间鉴定。2005325日,北票市种子管理站组织四位专家进行了田间鉴定,并做出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源添利大红—10F1”番茄植株生长整齐一致,不属于假种子;2、在其花芽分化阶段,由于环境温度低,使得细胞分裂紊乱,形成多心室或乱心室子房,造成畸形花、畸形果;3、“源添利大红—10F1”较“百利”在花器发育期间耐低温能力差。得到鉴定结论后,张英利等百余户农民向北票市工商局投诉,要求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因种子不属假、劣种子,工商部门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同意退还农户的种子款,并适当补偿农户的部分损失。但受损农户拒绝此调解意见,并重新向北票市种子管理站申请田间鉴定。北票市种子管理站再次组织三位专家重新进行了田间鉴定,并出具了第二份《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书》,鉴定结论在第一份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点鉴定意见:该品种在引种上没有进行试验示范就盲目大面积推广、销售是造成农户损失的直接原因之一。因作为被投诉人的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并未接到任何通知,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认为此份鉴定书带有明显的主观性,向北票市工商局提出终止调解的声明:如果投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到司法部门诉讼解决;如果工商局认为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有违反工商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但对于投诉人的投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决定不再参加工商局的调解。百余户农民在向法院咨询得知起诉费用巨大之后放弃了起诉的权利,百余万元的巨额索赔就这样不了了之。

案例分析

在国家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农民知道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维权是难为可贵的,但是,维权要知道如何维权。受到损失理应得到赔偿,但不能随意地提出巨额索赔,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计算自己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避免因心理期望太高而失去赔偿机会。《种子法》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源添利大红—10F1番茄种子无论是室内检验还是田间检验均不是假、劣种子,虽然“在其花芽分化阶段,由于环境温度低,使得细胞分裂紊乱,形成多心室或乱心室子房,造成畸形花、畸形果”,但因为温室生产属于人工气候环境,并非天然气候环境,环境温度低是人为造成的,因此,番茄裂果与种子本身质量无关。而且,据实地考察,裂果现象及其给农户造成的损失并不像农户所说的那样严重,因此,索赔百万既不合理也不切实际。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同意赔偿部分损失,但受损农户拒绝接受。双方调解不成,只能对簿公堂。而起诉费用对于农户来说是巨大的,因此他们最终放弃了,失去了赔偿的机会。

此外,作为种子管理部门,也应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避免因自身的过失致使农民索赔无门。在本案中,农户因番茄裂果遭受损失要求赔偿,证据是北票市种子管理站出具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鉴定书》。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7条规定:“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该办法第17条(一)项也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无效。而北票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的第一次种子质量田间鉴定专家人数是四人,显然不符合办法规定,属无效鉴定。第二次田间鉴定,作为被投诉人的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并未接到任何通知,而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10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因此第二次鉴定也存在程序违规问题。


责任编辑:gree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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