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漯河郾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赔偿果树损失纠纷案件,判决某乡政府负连带责任,赔偿5位果农损失16万多元。
2001年3月,某乡政府为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致富,决定无偿向农民提供经济苗木。乡政府与果树研究所签订果树销售协议,双方约定,乡政府购买果树研究所15200棵纯度在90%以上的黑宝石澳李苗木。协议达成当晚,乡政府便将苗木拉回,无偿分给5位果农种植。2003年6月,5位果农发现种植的果树所挂果并非黑宝石品种,遂以乡政府及果树研究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乡政府与果树研究所签订的果树销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该果树经相关部门鉴定,不是双方约定的黑宝石品种。按照《种子法》的规定,这些苗木为假种子。假种子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向种子使用者赔偿购种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乡政府购得苗木后交给5位果农种植,虽为无偿,但对种子的质量仍承担有瑕疵担保责任。法院遂依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判决果树研究所赔偿5位果农损失16万多元,乡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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