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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种 理当赔偿


  赵华清 张兆利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案例:2005年初,李某等6户农民被一种业公司的广告所吸引。这份种子广告宣称:子禾牌“香蕉”番茄、“紫洋梨”番茄均引自美国,果甜耐贮,抗寒耐病,市场销路广阔,667平方米产量4000公斤~5000公斤。广告上的图案漂亮诱人。李某等第2天就将种子款汇到了该种业公司。不久,这家公司将种子邮给农民。2005年5月,番茄进入成熟期,可长成的果实与种业公司广告完全不符。“香蕉”番茄果实多种多样,且果实里面是空的;“紫洋梨”番茄根本没有紫颜色,又酸又涩。该事件发生后,李某等6户农民在多次与种业公司联系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将种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种业公司以“口感好、市场畅销”等描述性语言发布虚假广告,欺Æ和误导了原告,而且被告没有从事种子进口贸易的许可证,故被告所销售的种子属假种子。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种业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等6户农民赔偿金3万元。
      答:这是一起因出售假种子给农民造成损失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我国《种子法》第46条第1款规定: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①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②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以此种品种冒充他种品种的情况主要表现为用过去已经失去销路的老品种冒充市场上看好的新品种,或者用其他滞销的品种冒充畅销的品种。由于各品种的特征特性、适用范围、栽培要点都不一样,假冒品种会给种子使用者造成错误引导,或种植了不适宜的品种,或采用了不恰当的栽培管理技术等,即使种子纯度等指标都很高,但仍会造成减产。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是假种子,但与前述的冒充不一样。冒充是故意行为,情节更为恶劣。标注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农民因购买“问题种子”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获得赔偿。《种子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而遭受损失的,不论这种损害是Ë造成的,都可以直接向出售种子的¾营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不得推委。赔偿包括3个方面:一是购种价款,即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二是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欠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用水等)和农田闲置的浪费及应得利润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三是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没有质量问题的种子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本案中,李某等6户农民在与种子¾营者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Be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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