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公安县9个乡镇的1051户农民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手中拿到棉花种子损害赔偿款共计1473688.44元后,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2003年春,万永林等农民收看到“农抗123”棉种广告后,相继在公安县禾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该棉种3092斤,共种植棉田3092亩。至收获季节,发现种植了“农抗123”棉种的农田基本绝收。
后经了解,“农抗123”棉种是未经审定尚在试种期的种子。河南省博大种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辉煌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禾丰公司违法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公安县电视台对未经审定的种子违法发布广告,侵害了棉农的合法权益,2003年10月,万永林等396户农民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公安县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原告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及时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30日内到法院登记。公告期内,又有8个乡镇共658名棉农持购种发票参加登记,并在各乡镇农业办公室的支持下推选了代理人。
公安县法院判决博大公司赔偿1054名原告经济损失929928元,禾丰公司赔偿1054名原告经济损失619952元,辉煌公司对1054名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约的50%,即7749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1054名原告要求公安县电视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博大公司不服,以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不公等由向荆州市中级人法院提起上诉。
荆州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但原告罗先珍等3人系个体种子经营户,不是本案中购买“农抗123”棉种种植的农户,其购买棉种152斤而减少收入76190.76元不属实。另查明9个乡镇1051户农户共购买“农抗123”棉种2940斤,种植面积2940亩,因种植“农抗123”棉种减少收入1473688.44元。故判决博大公司、辉煌公司各赔偿1051户农户经济损失442106.76元,禾丰公司赔偿1051名农户经济损失589475.68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三公司自觉地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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