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江西省彭泽县的棉农们在彭泽县马当镇一家种子店内,发现外地进来的"可多丰"牌中棉29F1棉种后,便被该棉种介绍的亩产750斤产量深深吸引,部分棉农舍弃种植多年的其他棉种,转而纷纷购买"可多丰"牌中棉29F1。184户棉农共购此棉种548斤,种植面积600余亩。
2004年8月上旬,棉农们发现该品种生长期内长势旺盛,但桃小、桃少,甚至无桃。棉农们纷纷感觉受到欺骗,相继向工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反映,向种子生产者与销售者索要赔偿。经彭泽县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测产调查,结果表明该品种亩产仅361.12斤,与750斤的亩产量相差甚远。相比当地种植其他棉种每亩减产136.28斤,减产幅度达27.9%。
2005年7月25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涉农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荷泽市可多丰种业有限公司赔偿184农户减产损失17.94万余元。
律师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种子公司提供的种子如果存在夸大宣传,以此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欺诈,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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