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全椒县163户农民因假种子造成数十万损失,11月17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对两销售商作出一审判决。
2004年2月,全椒县祥世种子经营部经营者李祥询问滁洲辐丰种子有限公司种子门市部的黄某是否有9优418杂交粳稻种,不久刘启航也找到黄某要求其介绍销售此稻种。2004年2月23日,在黄某的门市部,刘启航在没有销售发票、种子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来历不明的标有9优418杂交粳稻种750公斤以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李祥,李祥付款15000元,双方并订立合同,约定在经销期间互相体谅,不上柜台进行试种(销售)。同年2月28日,刘启航又在黄某的门市部销售给李祥750公斤上述稻种,李祥付款14000元。李祥将该批种子拉回全椒后销售给许某等9个经销商和农户。
该批种子在襄河镇、草庵、石沛等地种植后,出现株高偏矮、穗形偏小、粒形偏短等特征。全椒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农民投诉后于2004年8月31日申请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对购种户葛某等的农田作出鉴定:认为被鉴定田块水稻不是9优418(天协一号)。另外徐州明天科技有限公司对李祥销售的9优418杂交粳稻种包装袋与其公司制作使用的9优418稻种包装袋进行对比认为:李祥的包装袋是仿其公司制作的假冒产品。经全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核实,共有163户农户使用了该稻种,经核算造成农户经济损失326866.4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启航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是假的9优418杂交粳稻种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29000元,造成农户损失32万余元,使生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李祥系种子经营者,其应当知道相关法规规定没有种子销售委托证书的种子不能销售,然而,其在明知刘启航的种子没有销售委托证书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致使农户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启航、李祥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购种者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启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祥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