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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公司聘员售假种子 110户农民损失20余万

  刘广超 张义长 大河报  

因购买并播种了假种子,漯河市舞阳县文峰乡英李村110户农民损失惨重,遂一纸诉状将种子公司告上法庭。25日,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漯河市某种子公司赔偿村民经济损失213145.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1117日,漯河市某种子公司出具聘任书,聘任郭某为该公司舞阳县良种繁育基地负责人,聘任期一年,并为郭某出具了销售委托书。之后,郭某招聘工作人员,成立“漯河市某种子公司良种试验基地”和“舞阳县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法院查证:上述两个机构均未到工商局注册登记,也没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

2004年播种小麦时,郭某以漯河市某种子公司良种试验基地甲方代表的名义,相继与乙方——文峰乡英李村110户农民代表签订了良种繁育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推广销售某品牌的小麦品种,乙方所繁育良种必须全部交售给甲方,甲方保证良种回收率100%,回收价格高于当地当时市场价20%,并保证每亩最低产量达到400公斤。郭某以漯河市某种子公司的名义为购买种子的农民开具发票。但乙方种植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2005年收割小麦时,乙方种植的小麦出现大面积减产。

法院认为:被告漯河市某种子公司为郭某出具聘任书,聘任郭某为漯河市种子公司舞阳县良种繁育基地负责人后,郭某在舞阳县成立“漯河市某种子公司良种试验基地”和“舞阳县某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种子经营活动。由于上述两个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郭某所开具的发票也是以被告的名义,故郭某的行为应视为被告漯河市某种子公司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被告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ree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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