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舞阳县人民法院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为我们英李村110户受害农户伸张正义、讨回公道,……”
12月2日上午10时整,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门前锣鼓喧天,鞭炮齐鸣。舞阳县文峰乡英李村110户农民带着深深的敬意,道出了110户农民发自肺腹的心声“树公正司法权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004年,舞阳县文峰乡英李村100多农户种植了漯河市种子公司良种试验基地提供的所谓“优良”小麦品种,面积达500多亩,其结果是基本绝收,这给辛勤劳动一年的群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受害农户叫苦连天。
舞阳县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组织精兵强将,开通绿色通道,快立、快审,为110户农民讨回了公道,挽回了2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2003年11月17日,漯河市种子公司聘任郭运祥为舞阳县良种繁育基地负责人,并为郭运祥出具了销售委托书。之后,郭运祥成立“漯河市种子公司良种试验基地”和“舞阳县科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两机构均未注册登记)。
2004年播种小麦时,郭运祥以漯河市种子公司良种试验基地作为甲方,与乙方文峰乡英李村双方签订了良种繁育合同。原告购买种子时,郭运祥以舞阳县科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为原告开具发票。原告种植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2005年收割小麦时,原告种植的变K1000小麦出现减产。
舞阳县法院认为由于市种子公司良种试验基地和舞阳县科农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未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郭运祥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市种子公司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被告承担。郭运祥非法向原告销售未经国家审定通过的变K1000小麦种子,致使原告种植的小麦减产,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对此,漯河市种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感谢您,舞阳县人民法院!”这是110户农民的肺腹之声!也是舞阳县人民法院践行“公正与效率”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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