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35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一)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二)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三)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注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四)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五)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及进口种子审批文号;(六)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七)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识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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