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第29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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