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速度迅速,养殖业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畜牧养殖业的发展,时刻面临动物疾病的威胁,离不开兽医兽药。下面我们请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药典办(农业部审评办公室)主任吴福林副研究员向农民朋友讲讲兽药知识及其安全使用技术。
1、什么是兽药?
药物是指用于治疗、预防或诊断疾病的物质。但是,随着科学的发展,药物的概念越来越宽广与深入。理论上,凡是影响机体器官生理功能或细胞代谢活动的化学物质,都属于药物的范畴。兽药也是药物之一。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这里所说的动物包括家畜、家禽、水生动物、蜜蜂、蚕及其他动物。
2、兽药有什么特点?
(1)兽药是专门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药品。
(2)兽药的包装、用药剂量、投药途径与方法,都是根据动物本身的特点制定的。例如:兽药的包装规格比较大,有的兽药剂型可以通过饲料给药。
(3)兽药的使用对象有严格的界限。比如:反刍动物对某些麻醉药比较敏感,牛对汞制剂耐受性很低,呋喃类药物易引起禽类中毒,对草食动物使用抗生素易引起消化机能失常,等等。
3、兽药为什么不能供人使用?
兽药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检验、用法与用量都是根据动物的特点设计的,不适用于人;如果用于人,就会造成不良后果。
4、购买兽药应注意哪些问题?
为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近几年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规章,发布了《兽药停药期规定》、《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兽药在食品中残留的最高限量》等等。其目的就是要指导广大基层兽医和养殖户更加科学、标准、安全地使用兽药,力求让广大用户自觉规范用药行为,为市场提供绿色安全的畜禽产品,让消费者放心。所以在兽药使用中,购买兽药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选择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
(2)选择目前已经通过兽药GMP验收的兽药厂并且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3)选择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兽药产品质量通报中合格产品;
(4)选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兽药国家标准的产品;
(5)参照广告选择兽药时,必须选择有省、部审核的广告批准文号产品;
(6)选择质量信得过企业的产品;
(7)不能购买(使用)农业部规定的违、禁药品。特别要注意:不能选购没有企业名称、没有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治疗用药应注意夸大疗效或疗效不确切的药品,如:……一针灵、……王、……霸之类;预防用药应注意类新城疫、新城疫多价等不确切标明预防疾病名称的非法产品。
5、如何具体选择保证质量的兽药产品?
主要应注意以下方面:
(1)首先要注意看产品,有无正规的企业名称、标签说明书、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等;
(2)购买(使用时)看产品外包装是否破损、脏乱;
(3)选购注射剂应选清亮透明,没有沉淀或混浊者。选购片剂应选完整无损、光滑成形的产品;
(4)对症下药选产品,不可滥用、乱用药品;
(5)必须有兽医指导或开出处方,按方购买。
6、发现兽药违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置?
发现假劣兽药将主要依据以下几条进行处置:
(1)兽药主管者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颁布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处理。
(2) 发现兽药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县以上兽医行政部门投诉(反映),县以上兽医行政部门将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厉打击制假、造假、销假行为。
(3) 必要时使用者可以送样到省兽药监察所、直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委托检验,或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因用药发生事故还应追究经济赔偿,直至法律责任。
(4)兽用生物防疫制品,在防疫中出现畜禽死亡事故应及时停止用药,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反映,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应尽快通知厂方对药品进行复检,查明原因,依法处理,对违法经营者要向相关部门投诉,受理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置。
7、常言道是药三分毒,药物的不良反应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药物作用是指药物与机体组织间的初始作用,实际上常与药物作用所引起机体在功能和形态上改变的效应相通用。药物作用有如下类型:
局部作用和吸收作用;
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选择作用和普遍细胞作用;
治疗作用与不良反应。
药物的不良反应有:
(1)副作用。指在药物治疗剂量下出现的与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
(2)毒性反应。药物对机体造成的损害作用,表现为引起机体生理、生化机能和结构的病理变化。它可分为急性毒性(应用药物后立即发生的毒性反应)与慢性毒性(应用药物后经长期蓄积后逐渐产生的毒性反应)作用。
(3)过敏反应。常用剂量或低于常用剂量时所发生的特殊反应。根据发生机制不同大致可以分为特异质反应(属遗传性生化缺陷病,由遗传因素而引起)和变态反应(是机体接触致敏药物后,细胞与抗原发生反应并被合成的抗体所致敏)。
8、治疗用兽药分哪几类,使用中应注意些什么?
治疗用兽药分为抗寄生虫药、抗微生物药、作用于神经、消化、呼吸系统及组织代谢药。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抗寄生虫药
寄生虫病给养殖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不仅可引起畜禽死亡,而且还严重影响动物生长,造成肉、蛋、奶、毛、革等畜产品质量下降,数量减少,造成养殖业效益下降,甚至亏损,是养殖业的隐性杀手。一些人畜共患的寄生虫病,还直接威胁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畜禽的寄生虫病多属混合感染,因此应选广谱、高效、安全的药物。应根据不同动物和其感染寄生虫的种类选择适合的剂型和投药途径。要注意动物的年龄、性别、体质、病情及饲养管理条件等,了解用药史,在制订驱虫计划时,做到定期更换或交替使用不同类型的抗寄生虫药,以减少耐药虫株的出现。在实施全群驱虫时,先进行小群试验,以确保疗效,用药剂量严格按说明要求操作,严禁超剂量用药;驱虫后要集中处理好动物的排泄物,防止病原扩散。驱虫药要妥善保管,避免儿童接触,以免误食;使用人员也要注意防护。
(2)抗微生物药
抗微生物药根据其来源和作用对象可分为抗生素、磺胺药及其增效剂、喹诺酮、抗真菌药、抗病毒药和其他抗菌药。
对动物的发病原因及发病过程必须有足够的认识,才能作出正确诊断,才能有的放矢用好药。有条件时进行药敏试验,根据病情选用药效可靠、安全、方便、价廉易得的药物制剂,做到不乱用或滥用药物。根据药物的作用和对动物的药动学特点,制定给药方案与剂量。对治疗过程作详细的用药计划,观察将会出现的药效和毒副作用,随时调整用药方案。除有确实的协同作用的联合用药外,尽量避免使用多种药物或固定剂量的联合用药,应根据动物病情需要去调整药物与剂量。用药先治标,后治本,达到标本兼治。归纳起来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 正确诊断动物疾病,有的放矢用药;
② 用药要有明确指征,针对患畜具体病况,反对滥用药物,尤其反对滥用抗生素;
③ 了解药物安全知识;
④ 掌握药物疗效与不良反应;
⑤ 避免使用多种药物或固定剂量的联合用药;
⑥正确处理对因治疗与对症治疗的关系,“治病必求其本,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
(3)用于神经、消化、呼吸及组织代谢药
助消化有稀盐酸、胃蛋白酶、胰酶、淀粉酶等;胃药有苦味健胃药、芳香性健胃药、盐类健胃药等。作用于神经系统的药有咖啡因、盐酸氯丙嗪、水合氯醛、安定及溴化物盐、苯巴比妥(钠)及硫酸镁等。
如咖啡因对大脑皮层特别敏感,小剂量能使动物精神活泼,活动能力增强。大剂量则能兴奋呼吸中枢、血管运动中枢和迷走神经中枢,使呼吸加深、加快,内脏血管收缩,血压升高,心率减慢。还能直接作用于心脏和血管。还有轻度的利尿作用。过量或过频使用咖啡因,易发生惊厥,大家畜心动过速或心律不齐。
中枢兴奋药的作用强度随着剂量增大,其作用部位也随之扩大,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各个部位广泛兴奋,导致惊厥。严重的惊厥可因能量耗竭而转入抑制,此时,若再用中枢兴奋药来对抗,会由于中枢过度抑制而致死。对循环衰竭导致的呼吸功能减弱,中枢兴奋药能加重脑细胞缺氧,应慎用。
盐酸氯丙嗪,孰称冬眠灵,对中枢神经系统、植物神经和内分泌均有一定的作用。主要抑制大脑,使动物安静、嗜眠。
(4)维生素与矿物质饲料添加剂
饲料药物添加剂是指为预防动物疾病和促进动物生长、提高饲料转化率的需要,将兽药与适当的载体混合制成的剂型。
根据农业部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通知中规定,下列32种预混剂产品可以作饲料药物添加剂:
二硝托胺、马杜霉素铵、尼卡巴嗪、尼卡巴嗪-乙氧酰胺苯甲酯、甲基盐霉素-尼卡巴嗪、甲基盐霉素、拉沙洛西钠、氢溴酸常山酮、盐酸氯苯胍等。
下列24种预混剂产品不可以作饲料药物添加剂:
磺胺喹沙啉-二甲嘧啶、越霉素A、地美硝唑、磷酸泰乐菌素、硫酸安普霉素、盐酸林可霉素、赛地卡霉素、伊维菌素、氯羟吡啶、硫酸新霉素、甲砜霉素及噁喹酸散等。
9、兽用生物制品在生产、储藏、使用、运输中应注意那些问题?
生产中:生物制品的生产区、检验区和其它区域均应有适当的隔离设施。
在生产区内及靠近生产区的地方,严禁饲养非生产用及非试验用的家畜及家禽。严防犬、猫、飞禽、鼠类等进入工作场所。
成品、半成品和生产用的实验动物、原材料应分区管理。生产用的冷库、冰箱严禁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制造、检验或试验研究用动物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污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排放。
所有感染疫病死亡的动物,应全部化制或焚毁;注射强毒耐过的动物,试验结束后须宰杀、高温处理。
在储藏、运输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时应注意:
(1)经营、使用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冷藏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按各制品的要求条件严加管理,每天检查、记录贮存温度。
(2)各种不同的制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对已到失效期的制品应及时清除销毁。
(3)运送生物制品应采用最快的运输方法尽量缩短运输时间。
(4)凡要求2~8℃贮存的灭活疫苗、诊断液及血清等,宜在同样温度下运送,严冬季节须采取防冻措施。炎夏季节应采用降温设备。
(5)凡须低温贮存的活疫苗,应按照制品要求的温度进行包装和运输。
(6)凡包装不合格、批号不清、不符合运输要求的生物制品不能使用。
(7)使用生物制品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标签上的各项规定,不得任意改变,并应进行详细登记,注明其名称、批号、使用方法和剂量等。
(8)接种活疫苗前1周和接种后10天,不得饲喂或注射任何抗菌类药物。
(9)各种活疫苗应按各制品规定的稀释液稀释后使用。活疫苗作饮水免疫时,不得使用含消毒剂的水;忌用对微生物活性有危害的容器作饮水免疫。
10、微生态制剂在使用中应注意那些问题?
应用微生态制剂时应注意:
(1)要了解微生态制剂中所含菌种的种类和特性,根据不同的动物种类有针对性地选用。
(2)预防效果好于治疗效果,应长时间连续饲喂。
(3)注意与抗生素连用时的拮抗作用,如蜡样芽孢杆菌对磺胺类药物敏感,不宜同用。
(4)微生态制剂不能耐高温、高压,运输、贮存和使用时必须注意。
11、兽药标签与说明书中规定的“用法与用量”能更改吗?
兽药使用中的“用法与用量”,是在保证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规定的,一般不允许更改。根据疾病治疗的需要,有经验的兽医师可以慎重更改。但是,一旦出了用药事故,还要根据兽药典中的“用法与用量”来仲裁。
12、兽药是如何进行管理的,管理的范畴包括那些?
兽药管理是通过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的相关配套规章来进行的。管理机构是全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都应当遵守本条例。”也就是说: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都在管理范畴之内。
(1)兽药研制(新兽药):
研制新兽药应在环境、条件适宜的场所进行,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措施,管理规范,也就是实验室应达到《兽药GLP》条件。
(2)生产兽药应具备以下条件: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也就是要达到《兽药GMP》):
①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②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③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④ 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⑤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3)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也就是要达到《兽药GSP》):
①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②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③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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