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相关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为A、B两种。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指国家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指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的其它1至2种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用A证。其主要条件是: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并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加工设备及仓储设施。办理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即:需要办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必备条件的材料先经所在地县(市)级种子管理部门审核、再由省(自治区)级种子管理部门核发。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大田用种和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用B证。其主要条件是: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并具备法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验、包装设备及仓储设施。办理实行直接审批发放制度。.即:需要办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必备条件的材料由所在地县(市)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直接审核发放。
种子生产和经营者只有取得了上述其中任何一证,再凭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才能合法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特别注意的是《种子法》规定有四种经营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种子经营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只要经营着不再分装包装种子,而是原封不动地那来经销,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明确为“销售包装种子”。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着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只要委托方经营资格合法,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委托并承担委托连带责任。受托方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明确为“代销包装种子”,并不得再委托。
三、“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依法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只要分支机构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而且种子经营者承担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分支机构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得超越其所属企业法人。并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市)种子管理部门备案。
四、“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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