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王乐君
一、农资执法主体资格
从事农资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即应是农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可以委托的依据,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处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执法不能超出农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如何确定执法主体的职责权限范围?比如,农资产品的登记、许可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到底是农业部门,还是工商、质检或其他部门?要看有关农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关法律条文如何规定?一件法律中涉及具体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主体,才是确定执法主体职责权限的依据。比如,农业部门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制售假劣肥料的违法行为处罚;质检部门也不能依据《种子法》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处罚。
二、行政处罚程序
程序合法不仅是执法行为合法的保障,也是执法公正、合理的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分为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四个要件:(1)案情简单;(2)违法事实清楚:即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证据应当充分;(3)有法律依据,即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处罚种类幅度法律有规定;(4)处罚较轻,仅限于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对公民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1000元。除适用当场处罚程序的案件外,均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制作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举行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送达五个阶段。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是否立案,要考虑以下因素:一看是否有违法行为发生,二看违法行为是否应给予处罚,三看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
2、调查取证不得少于两人,并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如《农业行政执法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抽样取证时,要确保所抽取的样品是所抽单位的产品,防止抽取假冒产品,或者企业不认帐。要全面、清楚地记录所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被抽检单位应在凭证上签字;抽样过程和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操作规程;抽取样品要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最好封存一份样品,双方签字,以备发生争议时重新进行检验。
4、详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不是扣押清单)。当事人应在场,不在场或拒绝参加的,邀请其他人员参加,并在清单附注中说明;被保存物品名称、数量、规格、保存地、保存方式等要记录清楚。特别是要妥善保管好登记物品,尤其是鲜活产品。
5、违法行为处理意见书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要求的,要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说明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该部门的印章,被委托事业单位的印章无效。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直接送达,或者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文书。对于当面送达的执法文书,受送达人签收即视为受领;留置送达以送达人将执法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住所,并在回执上记明受送达人拒受理由、日期,视为相对人受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视为相对人受领日期。
三、行政处罚案件管辖
行政处罚管辖基本原则是地域管辖、职能管辖和级别管辖。当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时,则根据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原则移送有关案件,或者根据指定管辖原则解决管辖权的争议。强调几点:
1、执法重心下移,注意发挥基层的执法作用。行政处罚案件原则由县级农业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如果遇到案件比较复杂,或者受地方干预,案件难以查处时,农业执法部门要将案件主动移送上级农业部门,上级农业部门也可以主动立案进行查处。
2、要与其他执法部门合作。如果发现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者无权处理,则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要建立跨区域的执法合作机制。不同区域的农业执法部门要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执法领域的合作,及时通报有关执法和案件信息,共同维护好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四、法律适用
准确适用法律是执法的基本要求。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等。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论法的效力等级高低,都必须执行。如果遇到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可以按照《立法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或申请依法处理,包括申请解释,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下面举例说明:
1、含有农药成份的肥料管理的法规适用。
1999年4月农业部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此,含有农药成分的肥料,可以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2、药物饲料添加剂与其他饲料添加剂的认定及其法规适用。
一是根据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认定。《兽药管理条例》第72条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中有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作用描述或者说明内容的,属于药物饲料添加剂,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二是根据产品批准文号认定。“饲添字”为饲料添加剂,适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药添字”为药物饲料添加剂,适用《兽药管理条例》。
3、农作物转基因种子的法律适用。
(1)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试验、审定、推广既要符合《种子法》的规定,又要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研究、试验必须向农业部报告或者经过批准,审定或者推广前必须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2)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要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3)违法行为的处罚。执法中可能遇到一个违法行为既违反《种子法》,又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比如经营的转基因种子,是假劣种子,又未取得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则可按照种子法第59条和转基因条例第45条的规定同时处罚,但对于罚款的处罚,不能用两条规定的罚款重复累加计算,只能选择一条的规定罚款。
4、种子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
(1)对示范行为的定性。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
(2)对试验行为的定性。种子试验要受到面积的限制,最关键应是无偿行为,否则,只要属于有偿销售,就可以定性为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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