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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企业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问题的思考

  农产品市场周刊良种  

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 袁国保 张春桂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种子在农业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种子企业的发展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品种权是种子企业中最具活力的资本要素,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无论对种子企业还是金融企业都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一、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的必要性

1.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适合种子企业自身的特点。与工业企业相比,种子企业资产规模相对较小,其流通是通过众多的经销商完成的,主要有形资产就是仓库和加工设备,而这些资产的实际价值都不太大。以湖北省集团公司为例,该公司是湖北最大的种子企业之一,在全国属于种业五十强企业,每年种子生产基地面积在8万亩左右,拥有一座现代化的种子仓库、四条种子加工流水线和二座大型种子常温库,加上土地和其它房产,其有形净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但它仅通过有偿转让形式取得的4个新品种的独家生产经营权的支出原值就超过2000万元,达到其有形净资产的50%以上。而在一些中小型种子企业“品种权资产”往往占到其全部资产的80%以上。所以在种子企业里,最具活力、最值钱的资产就是品种权!因此,研究和解决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问题很有必要。

2.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是种子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中最具活力的生产资料——种子。种子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经营性资金的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这是因为一方面种子是有生命的生产资料,受农业生产周期性的影响,往往是第一年生产,第二年用种,占压资金的时间较长;另一方面,农业生产是由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农户进行的,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因素的影响,波动性较大,要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种子的供应必须达到安全贮备的水平。目前,FAO确定粮食的安全临界线为17%,即生产加贮备要超过消费量的17%,同粮食相比,种子受自然条件、消费习惯和种子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区域性更强,未经严格试验、示范的种子不能随意跨区域种植。因此,在一定区域内的正常贮备应达到20%左右。种子的贮备主要由大中型种子企业来完成,需要占压大量的资金。而目前,国家只解决了部分救灾备荒种子贴息,没有专门的资金供应渠道,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以湖北省为例,截止2004年,全省注册种子企业122家,注册资本约7个亿,其中固定资产约占1.4亿元。全省仅杂交水稻、棉花、玉米、油菜的一年用种量约5000万千克,企业生产收购资金约需4亿元,企业自筹约能解决30%,由于固定资产只有1.4亿元,其贷款规模约在1亿元左右,尚有近2亿元的资金缺口。目前,这个缺口靠拖欠生产种子的农户资金的办法解决,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影响了农民制种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将影响到种子企业的发展,最终危及到农业生产。因此,多途径地解决种子企业的资金问题,不仅有利于种子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目前,约占供种量80%的主推品种基本上掌握在占种子企业总数20%的大中型种子企业手中,且大部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能实现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基本上能够缓解大中型种子企业资金紧的局面,不仅有利于种子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3.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是金融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今天,银行业的竞争日渐激烈,金融企业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地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应该成为其对农业企业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的首选突破口。我国19991123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为国际植物保护联盟第39个成员国,同时农业部启动实施《条例》,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品种权申请。从立法实施至2004年止,农业部共授予品种权503个,涉及近50个种、属,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这只是单指向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并授权的数量,还有大量未提出申请的农作物新品种。单以这503个授权新品种而言,如果以每个品种权平均300万元计算,质押金额可达150个亿,更何况授权品种的数量不到省级以上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1/5。随着人们对新品种保护意识的增强,授予品种权的农作物新品种数量会不断增加。如果金融企业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开辟农作物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促进金融企业的发展。

二、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的可行性

1.成熟的种子市场为该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可能。我国种子市场的成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阶段,80年代中期种子企业开始由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90年代初期开始进行了种子管理站和种子公司的事企分设,在这一过程中,种业界经过多次大洗牌,到目前全国已有种子企业2000多家,其中大中型种子企业300多家,他们作为种子市场的中流砥柱,已经完成或正着手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同时,国家为了保证种子市场的有序发展,2000年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种子法》,为种子市场的准入、市场管理和交易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种子市场的健康发展。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种子市场的年交易额已突破300亿元,其潜在的市场空间约为800亿元,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可以说,目前我国的种子市场主体逐渐明确,市场日益活跃,交易越来越规范,这是成熟市场的一个重要标志,为金融企业开展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奠定了基础。

2.品种权的卖方市场决定了金融企业开展该项业务安全可靠。目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工作主要是由科研单位或种子企业自办科研来完成,由于育种工作周期长,出成果难,所以新品种就成为稀有资源。在市场经济的法则下,物以稀为贵,谁掌握了新品种,谁就会拥有市场,所以就出现了种子公司疯狂猎取和抢购品种权,而且愈演愈烈。如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在20043月份从一家科研单位采取有偿转让的形式以150万元的代价取得鄂玉18的品种权,5月份就有几家公司上门恳求转让,出价都在500万元以上,但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认为该品种权极具开发前景,不为所动,拒绝转让。从目前我国育种工作的现状及种子市场发展的情况看,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品种权都将是一种珍贵的稀有资源,品种权的交易也将因此而处于卖方市场,这为金融企业开展该项目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3.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符合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必须解决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要符合相关的银行、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当出质人无法偿债时,金融企业拍卖(转让)品种权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质押。因此,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品种权可以质押,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可以质押的权利分析可以看出,上述三类权利质押都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第一均为财产权,具有经济价值,即可用货币来估价;第二均为适于设质的财产权利;第三均为可让与的财产权。品种权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一样都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都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以品种权设质,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在理论上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品种权质押担保贷款的具体操作思路

(未完待续)

 

浏览全文,可详见《农产品市场周刊》2005年第10期《良种》专刊,欢迎来电来函,可免费赠刊。电话:010-6825949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中里15号楼816室(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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