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在《种子法》将种子市场放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今天,种子管理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因此,深入探讨新形势下的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种子经营行为规范和农业生产用种质量保证的有效措施,维护种子选育、生产经营者和广大用种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和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
种子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种子工作的现状: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从2000年1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种子市场的不断竞争和市场的优胜劣汰,国家级种子经营企业逐年增多,省级种子经营企业逐年减少,县级种子经营企业已基本淘汰;各大种子经营企业为了抢占种子市场、增加市场份额,纷纷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区域代理,建立自己的种子销售网络;种子行业垄断经营的格局已经打破,种子生产、经营有序放开,农作物种子市场十分活跃。就南川而言,2003年有国家级种子经营单位8家和重庆市级种子经营单位6家设有分支机构或区域代理商,有种子零售门市部300多家,种子从业人员400多人;仅经营的“两杂”良种就有70个以上;种子年经营量200万公斤以上。同时,各大种子经营企业都投入了大量资金,选育开发或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高产新品种,进入种子市场。由于种子经营单位的增加和经销网点的增多以及新品种的不断出现,给广大购种农民提供了良好的供种服务和更多的新品种选择,满足了种子市场多元化的需求;但种子行业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有的地方坑农害农的种子案件时有发生,大大增加了种子管理的难度。
种子工作存在的问题:
1、种子管理执法经费缺乏,市场监管力度不一,执法行为不规范。
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少、素质较差、经费严重不足。许多种子管理站机构仅有几个人,工作人员少;大多缺乏种子专业技术知识、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在经费上多数地方的财政仅保人头工资,缺乏开展种子市场管理和种子质量监督检测的各项工作经费。
种子经营者繁杂,市场监管力度不一。种子法实施后,种子市场打破了行政区域垄断的经营格局,特别是有经营种子实力的单位和个人纷纷介入,造成经营者繁杂且数量大;种子管理部门把大多的精力用于对种子流通领域的监管。因此,存在重市场经营管理、轻生产环节管理和重经营企业单位的管理、轻个体经营者管理的现象。
执法行为不规范、存在地方保护现象。在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违法下达罚款指标: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经费不足,农业局就给种子管理部门硬性下达罚没指标,用于解决执法工作经费的不足;二是随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种子经营单位只要经营的种子稍不符合有关规定就强行扣押种子;三是执法程序不规范:表现在调查笔录、表格制作书写、报告的整理编制、执法程序过程中的先后次序、有效时间的控制等不规范;四是执法行为和处罚力度不公正:主要表现在对内外不一,对本地的种子经营单位违法行为不作为或放宽政策或不及时查处,对外来经营种子的单位增设关卡、加大责任、提高罚款额度等,增加外地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经营难度。
2、种子质量检测手段落后,种子经营企业存在的质量问题较多。由于多数地方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都是在1990-1993年间新建成立的,其检测设备早已老化和落后;有的区县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没有定期进行“计量认证”,已不具备法定监测能力;有的区县还没有设立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种子经营企业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在种子生产过程中,不严格按照种子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造成种子纯度、净度和发芽率低,含水量高;二是在种子加工过程中,一些种子企业粗加工多,精选、包衣少,商品化程度低,加工质量差;三是在种子经营、运输和储藏过程中没有采取质量保证措施;四是许多种子经营单位没有种子检验设备和专职种子检验人员,使企业的种子质量难以保证。
3、部分种子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人员素质差,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
部分种子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新品种“未审先推”现象严重。近年来,种子经营队伍中,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遵守国家有关的种子法律、法规,在经营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坑害农民。一些科研育种单位和种子经营单位擅自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有的甚至把一些试验材料也拿去供农民种植;有的将试种面积无限扩大,名为试验、示范,实为推广。
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经营手续不齐全。有的没有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而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一些国营和民营科研单位借科研为名扩大种子生产;有的没有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而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特别是原资质不合格的种子公司和国营农科所;有的没有按期备案或备案手续不齐;有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符;有的没有建立种子经营档案或极不规范;有的单位经营未经审定的品种;有的调运种子时没有附植物检疫证书;有的本身为受委托经营者又进行再委托。
种子经营人员素质差。主要是缺乏对农作物种子基本知识和经营种子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只看重经济利益,为农服务意识差,特别是个体种子零售经营者体现尤为突出。
种子经营企业商品种子包装处理不规范。有的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全、不规范、标识不清晰;有的提供的种子品种说明书过分简单,或者没有说明书;有个别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存在经营散装种子的行为。
少数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一是冒用知名种子企业的商标和品种;二是各种子经营单位为了有效占领市场相互诽谤;三是故意购买他人专销的种子低于成本价销售,形成市场恶意竞争。
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种子市场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工资和管理工作经费。由于种子管理执法工作专业技术性强、社会责任重大。因此,各地要抽调懂得种子专业技术、责任心强、精通与种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原则性强的人员组成种子管理执法机构,建立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办事公道、纪律严明、能打硬仗的种子管理执法队伍。同时,种子管理机构要千方百计争取政府领导、财政部门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种子管理工作的支持,保障种子管理正常开展的各项工作经费和办案经费,逐步改善薄弱的交通、办公、办案、检测条件,提高种子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种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认真宣传学习贯彻《种子法》,充分认识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种子法》是我国目前种子行业正在实施的主要法律依据;它的核心作用是强化国家对种子工作的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种子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推广和管理工作,保证种子质量,促进种子事业健康发展。因此,要采取办培训班、宣传车、广播、电视、标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和认真学习,增强广大领导干部、种子管理者、种子经营者和农民群众的种子法律、法规观念;要让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管理者能熟悉掌握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种子管理部门依靠法律手段促使种子市场公平竞争。
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要按照《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坚持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达不到要求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不予审核或发证。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种子管理者和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素质。首先要对种子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种子管理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种子管理知识、种子专业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种子管理执法队伍;其次是要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人员进行种子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种子生产、种子加工、种子包装、种子储藏、质量管理和种子经营管理的业务技术培训;第三是加强对种子销售人员进行种子经营销售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种子专业技术、种子储藏保管和种子经营知识培训,要重点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种子经营者的素质。
搞好种子经营分支机构和种子经营户的备案登记。种子管理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和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分支机构”、“代销销售不再分装的小代包装种子”和“销售不再分装的小代包装种子”经营户要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并建立好档案。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审核受托代销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和委托种子经营单位的实际经营能力,检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备和委托合同上的内容、质量责任、义务条款、双方制约措施是否具体明晰;要求种子经营单位或个人建立详细的种子经营档案,以便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种子市场监督管理,严格公正执法。
一要坚持种子经营者持证生产、持证经营。种子管理部门要对本地种子生产的品种、面积、地点、隔离条件、生产管理水平等要具体掌握;对经营的品种、数量、流向要了解;特别是对无证生产、无证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要加强种子经营管理,完善种子经营备案制度。种子管理机构要对各种业单位及代销机构、代销网点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登记保存相关资料,随时掌握各经营单位的种子经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和网点坚决取缔;同时,对经营作物种类、品种、数量、种子来源、质量情况等有关内容登记备案,做到心中有数。
三要严格加强品种管理,凡是没有审定的品种坚决禁止推广。要严格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新品种试验、示范;严厉打击经营未经审定品种的违法行为,防止经营未经审定品种给用种农户造成的减产损失。
四要建立已审品种淘汰机制,减轻市场品种多、杂、乱的现象。对已经通过国家和省级审定的品种,要根据大面积生产种植表现情况、种植推广年限、品种缺陷、种植面积等情况,对种植面积小、审定年限长、产量低、抗性差的老品种,定期进行淘汰并限制经营。防止种子市场出现品种多、杂、乱的现象。
五要加强种子市场管理,严格公正执法。种子管理工作要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为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为种子使用者提供优质高产良种,满足农业生产用种需要。在整个种子生产、经营、销售过程中,种子管理机构要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令的要求以及重庆市农业局的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加强品种审定、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经营档案、种子质量档案、备案登记情况等的全面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用种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要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行为,努力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执法不公和不作为行为。
实行种子销售最高限价制度,确保用种农民的根本利益。为了确保广大购种农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少数种子经营单位恶意抬高种子价格谋取暴利,政府要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在保证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利益的基础上,实行种子销售最高限价制度。种子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进行品种、价格、服务的有序竞争。真正实现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根本利益。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种子足量供应。由于种子生产受自然气候影响较大,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不可避免。因此,保证农民用种的足量供应,是满足生产需要、确保农村社会安定团结的根本大事。各级政府和种子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种子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建立分级种子储备制度,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用种的足量供应,为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加强种子质量监管、确保市场供种质量
建立健全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体系:
一要建立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体系。根据现阶段的种子市场发展情况,建立国家、省(直辖市)、县三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形成种子质量监测网络,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种子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各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好“计量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水平,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二要及时更换和添制种子检测设备。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市场种子检测要求,对已经老化和落后的种子检测设备要及时更换;对新增加的电泳法测种子纯度、蔬菜种子质量检测等检测项目,要及时添制配套的检测设备,以便及时准确的开展各项种子质量检测工作。
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市场上销售种子的质量。
一要认真搞好种子质量抽检。按照《种子法》、《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各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接受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经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种子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二要搞好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种子管理机构在种子市场检查工作中,对种子经营者的种子质量状况要仔细检查,发现保管条件差或与肥料、水泥、食盐等混放存在质量问题的,要限期纠正;并对该部分种子质量进行检测,一旦发现质量有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农民买到放心种。
三要建立种子质量报检制度。各种子批发单位在每批种子调入后,必须主动向当地种子管理机构申报,由种子管理机构对质量状况进行了解和组织检测,建立质量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劣质种子进入市场。
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促使依法生产经营
完善手续,守法经营。种子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按照《种子法》、《农业部令》及重庆市农业局有关文件的要求,办理好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备案登记等有关证照,再依法进行种子生产和经营。
种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一要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规程,建立完整规范的种子生产档案,以便种子管理机构进行检查和企业自身加强内部管理。
二要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种子经营企业、种子批发单位和代销(零售)网点,应该建立完善的种子经营档案,载明每批种子的收购、加工、调进情况、销售去向等内容。负责种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在种子销售给购种农户时,一定要开据有效发票,并要求农户保管好发票、种子包装袋和内标签。便于种子管理机构随时了解有关情况和进行监督检查,在出现质量问题时好分清责任。
三要建立质量跟踪制度,完善种子质量保证体系。种子经营企业要将种子质量放在首位,建立种子质量保证监控体系和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明确每个人的责、权、利,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并从种子生产的亲本、隔离、花期除杂、收割、翻晒、保管和种子经营的种子收购、入库、精选加工、包装、保管、运输以及种子批发的保管、运输、零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质量全程监控和跟踪,建立详细的种子质量跟踪档案。以便于种子管理机构随时了解有关情况和企业内部加强质量管理。
规范种子包装,搞好种子标签,树立打假意识。种子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种子包装和种子标签标注,认真树立企业品牌和形象,严防因他人仿冒而危害企业自身利益。
提倡诚信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诚信经营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企业道德的核心,也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广大种子经营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种子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讲道德、重合同、守信誉、公平竞争、平等协作、共同发展的行业新风尚。坚决反对冒用他人商标和品种、相互诽谤、故意购买他人专销的种子低于成本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倡建立种子经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促进种子行业健康发展。
强化服务意识,为守法种子生产经营者保驾护航
种子管理部门要按照《种子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种子监督管理;采取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管理原则,不增关设卡,为种子经营单位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同时,要为种子经营者提供法律咨询、品种开发、品种审定、供种信息、质量检验等服务,实施政策引导、加强行业指导,切实为广大的守法种子生产经营者保驾护航。
总之,在《种子法》将种子市场全面放开和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面对种子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各级政府应该高度重视种子工作,把种子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解决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种子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种子管理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强种子市场管理,搞好种子质量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种子经营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做到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共同为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加快新品种更新换代、促进农业增产增收,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种子市场,促进种子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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