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外出就业的农民工约有1.02亿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38亿,估计全国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约占我国城乡劳动力总数的四分之一,农村劳动力总数的五分之二,二、三产业从业人员的46.5%。由此可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提高执政能力,夯实执政基础的紧迫政治任务。
一、建立弹性的个人账户
建立按参保人身份证号码进行全国统一编号的实名个人农村社会保险账户,实行缴费确定型的完全储备积累的制度模式。在该制度下,个人账户是具有弹性的账户,其弹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基本制度框架全国统一的前提下,缴费基数、费率或缴费额可在规定范围内选择。弹性的缴费标准可适应个人承受能力在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差异,账户积累额可大可小,缴费方式灵活,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所有权明确,账户可随人转移。
2、在用人单位一般都强制员工参保的前提下,农民工可在城保和弹性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
3、在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简便易行、群众易懂、降低操作成本、提高运作效率的前提下,农民工可自由选择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费,也可自由选择按年、季、月缴费。
4、在坚持不允许退保的保险原则前提下,允许农民工在发生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可以借支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积累余额。
5、按实际缴费时间及时累计,按略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分段计息的同时,将高于计息标准的收益计入政府待遇调整专项调剂基金账户。
6、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管理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服务,给每个农民工发放社保IC卡,从技术上保证农民工在各地的缴费最后都集中在领取地,实现社会保险权益的可转移、可查询,切实解决跨地区特别是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和接续问题,并最终锁定养老金领取地。
7、在规定领取年龄不分男女一般为60岁、养老金待遇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1/160的同时,可提前或推迟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并根据平均余命和保险精算原则确定其养老金计发标准。
8、账户转换、衔接,既可折算进入城保,又可与农保接轨。
二、建立政府对个人账户的弹性补贴机制
对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外地农民工只建个人账户,本地农民工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在建立个人账户的同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其缴费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政府财政补贴的2/3要主要用于直接补贴农民的缴费。实行弹性补贴,政府的责任可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适时调整。
三、建立弹性的待遇调整账户,健全缴费和待遇的调整增长机制
将政府补贴的1/3用于建立待遇调整账户,主要用于防范基金风险,提高待遇水平。即采取将最低缴费和给付标准与城乡最低保障标准挂钩的办法,建立缴费的增长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做到保障水平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覆盖对象的弹性
既可以覆盖传统的务农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也可以逐步扩大到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村组干部等重点保障对象。
五、创建具有综合功能的发展账户
针对农民工收入有限,却存在生产、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需求多元化,而农民工难以优先考虑养老保险的现实,改变现行制度设计中参保农民工只有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才能动用基金的传统规定,允许农民工通过保险证质押借款的方式,解决其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困难,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将农民工的长远保障与现实需求有机结合起来,将单一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拓展为具有综合功能的发展账户,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真正适合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作者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综合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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