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上,我国长期以来都是政府部门占绝对主导地位,积极运用了包括转移支付、信访协调等多种财政与行政手段。但实践表明,政府用于解决问题的途径缺乏弹性,有时在执行过程中难以保证公平公正性。商业保险拥有成熟的专业技术与长期的市场运作经验,探索一种全新的途径来辅助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对于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商业保险在介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上,可提供两个解决途径:途经之一是以政府财政补贴为前提,商业保险提供运作平台,建立多方支撑的养老机制;途径之二是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商业保险提供差异化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的需求。
一、放宽政策条件,疏通商业保险介入的政策瓶颈
我国征地补偿费用基本分三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前两项款额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上述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须专款专用。2001年,国家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进一步说明,即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逐步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提供长期的生活保障。政策出台后,部分地区由政府牵头,开始研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社会保险化解决途径。如将近郊的“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域,进行试点。
当前,由于相关政策就商业保险可否参与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规定还很模糊,商业保险的介入面临潜在的政策壁垒,实际操作缺乏政策依据。要放宽商业保险的介入环境,改善政策环境,明确在自愿的基础上,坚持多元化、弹性化原则,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实现方式,积极进行有益的试点操作,不断地完善制度办法,使商业保险在服务解决该问题上成为一支重要力量。
二、予以必要财政补贴,建立多方支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根据“途经之一”的设想,要建立起一种多方支撑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关键在保障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方性上。应本着“政府担一块、集体筹一块、个人缴一块,土地受让方出一块”的精神,多方筹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钱”。各参与方具体承担比例及农民保障水平可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安排。
商业保险负责做好保障方案的设计实施,最大程度地兼顾效率与公平。作为经过精算技术开发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既有待遇确定型产品(即所谓的“DB计划”,指事先承诺养老金领取水平,通过预期生存率及投资收益率等一系列参数“倒算”出农民缴费水平),也有缴费确定型产品(即所谓的“DC计划”,指农民在领取养老金之前其领取水平不确定,有赖于缴费和投资收益的积累,属资金的完全积累)。对于被征地农民群体中年龄较大、不便劳作的对象,可适用待遇确定型保险产品,实现老有所养、即期见益;对于年轻力壮、可另谋职业的人群,适用于缴费确定型保险产品,其养老金随年龄增加而累计增值。
三、加强征地市场研究,推动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
商业保险机构想成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平台的优质供应商,提供政府放心、农民满意的商业化解决途径,就要切实做好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一是开展科学系统的费率测算工作,针对农民群体的自然状况,精算出实际风险保费水平,权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制定最优费率标准。二是加强保险条款通俗化工程,使条款责任通俗易懂,让农民明明白白买保险。三是加强账户管理,增强账户透明度方便监督检查,实现账户可携带性便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城乡流动。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入口”、“出口”的弹性化。在产品设计中,“入口”时缴费方式应允许多样性,既方便政府、集体的大额资金趸缴,又方便农民的不定额期缴;“出口”时领取方式不局限单一条件,在经必要审核前提下,可灵活处理因故发生的提前领取、身故领取等特殊情况。五是加大宣传,提高农民投保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作者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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