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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种子执法工作的通知


  2005-2-8 8:31:44 农业部  

关于加强种子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厅(局):
    近年来,各地农业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种子管理法规,积极制定管理规章,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种子管理有所加强,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政企不分、职责不清、责任感不强、监管无力度、执法不规范、处罚不公正、乱发证、滥收费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种子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为了进一步加强种子执法工作,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种子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种子执法摆上农业行政管理的重要位置,下大力气把执法和生产经营彻底分开,割断两者的经济利益关系,并结合这次地方机构改革,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认真落实编制、人员,切实保证执法经费,完善必要的执法设施和手段,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建立一支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执法队伍。
    二、切实履行执法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组织品种审定和质量监督检验,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进行种子生产经营监管和有关违规行为查处等,是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主动、及时查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在发证、质量鉴定和案件查处中要尽职尽责,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全面履行执法义务。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申请、申诉和举报等,要严肃、公正对待,积极、认真受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放弃管理或推诿、拖延。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对于申请审定品种者,品种审定机构应在受理6个月之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手续不全者,通知申报者;在受理1年之内完成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报者。对于申领《种于生产许可证》者,发证机关应在正常播种之前发证或书面通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属于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发证的,县、市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报15日内审核、上报。对于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者,发证机关应在6个月之内发证或书面通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属于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或我部发证的,下级农业行政部门应在受理申报2 个月之内审核、上报。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品种区试、审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和强行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年检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前完成,具体年检时间、要求以及年检结果应在本行政区域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对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出示执法证件,采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做好立案、调查记录,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依法要求举行听证或进行复议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或进行复议。
    四、全面加强执法监督
    为使种子执法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种子执法监督机制,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种子执法和经营的监督;建立和实行"权益公示"制度,要求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或种子管理机构在从事执法行为时,应以《明白纸》或公告牌的形式明确、具体地告诉对方的合法权益及其受到侵害时的投诉渠道;建立和实行种子事件逐级上报制度,上级农业部门要对下一级农业部门查处种子事件进行督导。通过广大种子消费者(农民)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真正履行种子生产经营监管职责,通过种子经营者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通过其他部门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公正执法,从各个不同层面、渠道和角度,对种子执法工作进行监督。为此,我部正式设立和公布种子经营、管理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10)64192813或(010)64194511,并联合中央新闻单位和信访部门,对有关种子的举报、投诉和上访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通报,跟踪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联合有关部门对重大种子案件进行查处。
    五、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切实加强对种子执法工作的领导,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规章制度,全面实行农业厅局"一把手"负总责基础上的办案跟踪制和执法责任制。要把不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种子案件作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目标责任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种子执法中积极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职责、严重失职或违规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种子管理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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