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农[200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1997年9月8日,我部和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程序和条件。对于《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种子企业,无论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1998年5月我部都补发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2000年《种子法》实施后,2001年6月我部给外资种子企业换发了新版许可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有效期截止日期未变,仍为2003 年6月30日。为了做好这批经营许可证即将期满的企业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重新核发工作,我部根据《种子法》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办理这批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类型要求
对这批企业的企业类型(企业组织形式)在其有效经营期限内暂不做强制要求,即继续允许1997年9月8日前设立的外商独资种子企业和外方控股的粮棉油种子企业保持现行组织形式不变。但若这批企业要求变更开发范围,尤其是增加粮棉油种子开发范围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于1997年9月8日以后设立的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经营条件要求
这批外资企业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种子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条件:
㈠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㈡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第四条要求,即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不低于50万美元。
㈢其他条件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应要求,即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达到《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经营范围不包括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达到《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㈣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的,还应当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㈤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超过3000万元,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申请有效区域大于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达到《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
三、办理程序要求
这批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我部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企业(见附件)按规定申领许可证。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六条和本通知规定的完备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对具备本文件规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审批。审核不予通过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企业申报,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工作。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相关企业要及时、客观地做好申报工作,对本文件下发六个月后仍未获得我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我部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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