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六不准”规定(试行)》已经10月19日重庆市农业局2005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重庆市农业局。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六不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工作人员(以上三类人员统称为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农作物种子管理人员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农业部门形象,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种子法》、《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不准种子管理人员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亲友从事和参与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谋取利益。
三、不准索要、收受管理相对人财物及报销有关费用。
四、不准在种子执法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粗暴执法。
五、不准违反规定审(认)定农作物品种或借品种审定名义违规收费。
六、不准向品种审定申请人泄露品种试验场所及相关情况,或篡改种子试验、检验、统计数据,或提供虚假试验、检验报告。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级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年度考核奖,或给予行政诫勉并扣发二个月年度考核奖;情节较重的,调离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种子管理工作,并扣发三个月年度考核奖,或给予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并扣发六个月年度考核奖,或责令辞职、辞退。凡给予上述处理的,一律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纪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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