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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2005-11-10 10:20:30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品种审定的各项管理工作,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更加科学、规范和公正,提高品审会的决策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规则,现予发布试行。

 

重庆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庆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的各项管理工作,使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认)定更加科学、规范和公正,提高品审会的决策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01)》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的通知(渝农发[2002]204号)规定的农作物,即稻、玉米、小麦、柑桔、大豆、油菜、马铃薯、茎瘤芥(榨菜)等八种农作物。

第三条 重庆市农作物品审会是重庆市农业局设立的,负责重庆市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的技术咨询决策工作。

第四条  市品审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市品审会一般由15-21人组成,设主任 1名,副主任3-4名。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年减员增补一次。因退休或调离原单位的委员自动减员,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和因工作岗位调整的委员,由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市农业局调整。市品审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市农业局聘任。

第五条  市品审会下设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大豆、马铃薯、柑桔、茎瘤芥(榨菜)八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各作物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及示范展示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鉴评。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由7-1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由市品审会聘任。

第六条  市品审会办公室挂靠在市种子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种子站分管品种审定工作的副站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农业局粮油处负责种子管理的主办人员兼任,专()职工作人员从市种子站负责品种区试以外的人员中抽选。

第七条  申请品种审定、认定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以下部门提出申请。重庆市农业局公开办事窗口受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的申报材料。市种子管理站受理粮、油、蔬菜等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者于每年12月份(1日-31日)和8月份(1日-31日)分作物向重庆市种子站报送申报材料。12月份受理水稻、玉米、大豆、马铃薯等作物材料;7月份受理小麦、油菜、茎瘤芥(榨菜)等作物材料。

2、申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条件及材料包括的内容和申请书格式,申请者可以到市种子站领取,也可以从重庆市种业信息网上下载。

3、市种子站受理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参试条件的材料,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试验种子,安排相应组别的品种区域试验或者生产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第九条  对于申请品种审定、认定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十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品种试验是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和推广的主要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重庆市种子站遵循以下原则制定,经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意见后,在重庆种业信息网上公布实施。

1、主要农作物参试品种标准、承试单位具备的条件与试验要求向社会公开,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指定人员对参试品种进行编号;供种单位应对参试品种的真实性、种子质量和知识产权进行承诺;

2、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分沿江河谷浅丘平坝区、低山丘陵区和东南部山区三大区域设置,每区设24个点,试验点原则上与综试基地结合;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全市不少于6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全市不少于5个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3、品种试验主要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进一步验证;

4、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主要农作物的品种试验由种子站及时进行品种试验和生产试验的结果汇总,经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后,小春作物应于7月底、大春作物应于11月底将品种试验结果通知申请者并在重庆种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品种试验的对照品种由市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确定;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由市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指定的测试机构、抽样人员负责实施和提供报告。

第十二条  市品审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委员会成员分阶段对品种试验现场进行考察评议,由参加考察的委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专业委员会对年度试验总结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到会委员达到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特殊情况可进行通信评审。在专业委员会通过初审并公示后,市品种审定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通过审(认)定。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进行品种初审,由品审会办公室在评审前随机抽取该专业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的委员(包括正、副主任)参加。根据专业委员会需要,可聘请专家参加会议,也可要求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品种初审实行主审、辅审专家负责制,主、辅审专家应对申报材料和品种试验结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定标准提出建议意见,并对品种审(认)定公告内容进行审核。专业委员会初审,以审(认)定标准为依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可以列席专业委员会会议,但非专业委员会正式委员不得参与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初审结束后,由市品审会办公室对初审通过品种及审(认)定公告内容在《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信息网》(http://www.cqagri.gov.cn/nzu)等网络上进行7日公示,申请者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可向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和对审定公告内容的修改意见。初审未通过的品种进行复审时,复审委员由初审时的委员组成,到会委员应达到初审时委员数的2/3以上会议有效,复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通过复审。

第十六条  市品审会的审(认)定结果,在《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信息网》等网络上进行7日公示,申请者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可向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会议复审由初审时的委员组成,到会委员应达到初审时委员数的23以上会议有效;通讯复审采用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品种,通过复审。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十七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认)定标准,由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审定标准并结合重庆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在《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信息网》等网络上发布。

第十八条  品种审(认)定工作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当事人指该品种选育的主持人、课题组成员及其亲属和该单位正、副职领导(院、校为该系、所的领导)。

第十九条  通过审(认)定的品种,由市品审会报市农业局发文公告,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市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公告内容发给审(认)定证书。在重庆市通过审(认)定的品种,已经通过国家或其他省市审定的,审(认)定名称应为该品种的初始审定名称。

第二十条  通过审(认)定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作为新品种的优势已经丧失,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报市农业局核准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为引导农民合理选用良种,推进品种区域布局,市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科学、规范和公正的原则,制定“推荐“两杂”主导品种的条件与程序”,于每年10月份前向全市推荐一批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的主导品种。

第二十二条  承担品种试验、审(认)定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保守品种育成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扩散申报品种的试验种子。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凡受到查处的人员不得再从事品种试验、审(认)定的方面的工作。

 

 

 

重庆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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