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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

  2006-4-9 7:10:28 甘肃省农业厅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的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种子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甘肃省制定了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办法共27条。
    该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及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实施。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持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其建立稳定基地的书面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在播种前三个月内申请办理。不能提供或提供的书面证明与其他已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基地相同的,视为不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繁殖种子的培育条件。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企业应当在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生产品种、地点、面积、技术力量等。种子生产企业进行杂交种子生产时可以使用品种代号,但不得冒用其它品种名称,真实名称应当报种子管理部门,种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保密。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村的诚信档案,向基地农户推荐诚信企业优先落实基地,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及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供农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自主选择种子企业,种子企业自主选择基地村。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在播种前二个月内持种子生产许可证向生产所在地县级种子管理部门上报本年度种子生产及基地落实计划,县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处理生产企业在落实基地中遇到的问题。种子生产企业委托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户生产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并将合同送交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基地必须以村为单位组织种子生产,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民制种专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接受全体制种农户的委托,代表全体制种农户与种子生产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再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每个制种农户签订内部合同,作为正式合同的附件。种子生产企业落实种子生产基地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落实种子生产基地和撬抢他人合同约定种子生产基地。种子生产企业调入本辖区内的亲本种子,应当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并持有《植物检疫证书》;对隐瞒亲本种子真实情况给制种农户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种子生产企业按照生产基地所在村同类作物种子生产田平均收入予以补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危害种子生产的活动。在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生产种子时,少数农户应当服从大多数农户的意见,共同生产种子或种植不影响种子质量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发生病虫害时,种子生产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未经种子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基地内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种子生产档案应当保存三年。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加强对制种农户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对达到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质量的种子,应当及时收购,兑付种子款;对因亲本(原种)种子质量、品种不适或技术指导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种子生产企业承担。制种农户应当按照制种技术操作要求生产种子,并按照合同约定交售合格种子,不得私留或倒卖合同约定的种子。未按照制种技术操作要求,不按时去杂、去雄,不按要求晾晒,经检验不合格的种子,企业有权拒绝收购,造成的损失由农户承担。种子生产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评估后,由制种农户和种子生产企业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在种子生产季节对种子生产田进行田间质量检验,并通报田间检验结果。对田间质量和隔离条件达不到标准且无法按期整改的种子田,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签发《种子田报废通知书》进行报废处理,县级种子管理部门监督种子生产企业对不合格种子进行转商处理,产生的损失由合同规定的责任方承担。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人为设置市场准入条件和违反法律规定及政策规定出台有关收费文件,限制公平竞争。种子管理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企业和基地农户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公共服务,加强种子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并在种子交售期开通绿色通道。办法还规定了不得投入商品种子生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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