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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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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文件

 

鄂农种发[2004]50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和《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农业局: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和《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四年六月十七日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现农作物品种的合理布局,发挥优良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确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湖北省确定的花生、西瓜,共九种农作物。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湖北省农业厅设立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品审委由农业行政、种子管理、生产、经营以及农业科研、推广、教学等方面的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  省品审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专业组组长以及有关委员和专家组成。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有关规章制度、品种审定标准以及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二)听取和审查各专业组、省品审办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召开品种审定会议,审定专业组初审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并报省农业厅公告;

(四)审核各专业组提出的品种停止推广建议,提出意见并报省农业厅公告。

第七条  省品审委设立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省品审办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农作物品种试验,落实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湖北省境内安排的品种试验;

(二)组织委员和专家对有苗头的新品种进行田间考察鉴定;

(三)筹备品种审定会议,组织各专业组的品种初审工作;

(四)组织宣传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

(五)承担省品审委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品审委下设水稻、油菜、棉花、小麦、玉米马铃薯、大豆花生、西瓜七个专业组、恩施州品种审定小组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各专业组(小组,下同)由9-13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品种审定标准;

(二)指导品种试验;

(三)对有苗头的新品种进行田间鉴定考察;

(四)负责品种初审工作;

(五)提出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意见,提出品种停止推广建议;

(六)负责调查审定通过品种的大田种植情况。

第九条  省品审委委员的人选单位由省品审办提出,由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候选人,经过审查后报省农业厅批准任命并颁发证书。委员的任职条件是:

(一)熟悉农作物品种审定的法律法规,热心种子事业和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能够依法秉公办事;

(二)直接从事该作物科研教学、品种管理或良种繁育、推广等工作五年以上,熟悉该作物的科研、种植或良种繁育情况,并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在职人员;

(三)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保证参加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正常活动。

第十条  省品审委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

(二)参加品种审定时,有表决权;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及时反映品种审定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六)对于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委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事不能参加的,应向省品审办请假。请假未经许可的,不得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七)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省品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状况不宜再担任省品审委委员,或两次未经许可不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或活动的,由省品审办提出调整意见,经省品审委主任批准,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省品审委可根据品种审定工作的需要聘请若干专家参加有关的品种考察和初审工作,聘请专家享有第十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品种审定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品审委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湖北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从国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或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完成省品审办组织的品种试验程序,且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三)通过省品审办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推荐。

第十五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由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品审办提交《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并交纳资料审阅费。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者;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

(四)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五)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品种的农艺性状、品质、抗性和产量性状及形态特征、生理特性等详细介绍;

(六)反映品种(杂交种含亲本)典型性状的标准彩色图片;

(七)品种主要优缺点、推广中应注意的问题、适宜种植范围及主要栽培技术;

(八)育成单位意见。单位育成品种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个人育成品种由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书内容负责;

(九)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十)省品审办或专业组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提交给相应的专业组进行初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限期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七条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参试品种过多的作物,可增设品种比较试验。品种比较试验结果只能作为确定区域试验品种的依据。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至少连续进行两个生产周期,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验证,同时探索配套栽培技术。

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可交叉进行,即在第一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表现突出的品种,第二个生产周期在进行区域试验的同时,可交叉进行生产试验。

第十九条  申报参加湖北省农作物区域试验的品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

(二)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现有品种(已参加过区域试验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姊妹系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只能申报一个;

(三)具有省内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结果;

(四)杂交种的亲本育性稳定,易繁殖制种。水稻等作物的不育系应通过省品审委组织的专家鉴定。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代理的品种,应提供品种选育单位的授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应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

第二十条   申报参加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者”)应填写《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到省品审办。

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品种,省品审办应尽量安排区域试验;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品种,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已受理的申报品种,由申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品审办或试验点提供足量的试验种子,并向省品审办交纳试验费。

未交纳试验费、逾期未提供足量的试验种子或试验种子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视同撤回申请或试验报废。

第二十二条  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应是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提出,经区域试验会议讨论确定。对照品种的试验种子原则上由该品种的选育者提供或由省品审办指定的供种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区域试验每一组别的有效试验点不少于5个,试验重复不少于三次,试验小区面积不小于13.33平方米(0.02)

第二十四条  省品审办应根据湖北省农业生态区划和农作物种植布局合理安排试验点,原则上应选择国家、省级区试站或农业科研院(所)等试验条件较好、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承担试验。

第二十五条  承担试验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试验,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农业科技人员主持试验,要优先安排试验用地和试验所需的其它条件。试验执行人员必须是农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试验方案,确保试验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六条  试验品种的抗逆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等工作由省品审办指定的专业测试机构进行,其结果纳入区域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第二十七条  每一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结束后,省品审办应及时对品种试验结果进行汇总。品种申请审定时,省品审办应出具该品种参加湖北省品种试验的试验结果。

 

第五章  品种审定与公告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初审申请审定的品种。

第二十九条  专业组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组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审定会议在对报审品种进行认真审议后,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组委员总数 l2以上的品种即为通过初审。

 第三十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应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专业组初审品种时,申请单位的委员、专家在审议本人参与育成的品种时应回避。

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省品审办确定,并由副组长临时主持工作。

专业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三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专业组整理出品种初审意见,提交省品审办及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审议各专业组通过初审的品种。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各专业组的初审汇报并进行认真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投票人数2/3以上的品种即为通过审定。

第三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委命名、编号、颁发证书,由省农业厅公告,可在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内推广种植。

本省选育的品种,由省品审委统一命名;外省选育的品种,原则上维持原名称,不再重新命名。品种命名时,可根据育种单位的申请,确定品种的商品名。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

品审编号依次由省品审委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四部分组成,其中序号为三位数。如:鄂审稻2004001表示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2004年审定的序号为001的水稻品种。

品种审定公告发布一个月后,无异议的,申请者可到省品审办办理《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有异议的,暂不颁发证书。

品种审定公告由省品审办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15日内函告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省品审办申请复审。省品审办对复审理由进行审核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并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三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不宜继续使用的,由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常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相应专业组负责起草,经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在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内示范、推广种植,否则按未通过审定品种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依据科技管理的有关规定,品种审定合格证书在申报科技成果时视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承担品种试验、审定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扩散试验的种子。

第四十条  品种试验资料的公开传播由省品审办负责,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宣传试验点或试验周期的试验资料。

第四十一条  品种审定的申请者或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个人)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品种试验和品种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厅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经品种试验鉴定、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申报科技奖项时,应将一名成绩突出的品种试验执行人员列为授奖人员之一。具体人员由品种试验的主持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可以缩短试验周期、减少试验点数和重复数;不便组织区域试验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也可以只进行2-3年的生产试验鉴定。

第四十六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进行认定,认定办法由省品审委制定、省农业厅颁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  与湖北省属于同一生态区的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经省农业厅审查同意后,可以引种。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由省品审委制定、省农业厅颁布实施。

第四十八条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农作物品种试验和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农业专项经费预算。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北省农业厅199846发布的《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积极推广新品种,促进农业结构调整,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实行自愿原则下的品种认定制度。品种认定通过视同品种登记通过。

在本省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西瓜之外的农作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省境内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工作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统一领导,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按作物类型设立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果茶蚕桑药麻四个认定专业组。根据工作需要,其中的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蔬菜作物认定专业组的委员,分别由省品审委小麦专业组、大豆花生专业组和西瓜专业组委员兼任。专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苗头的新品种进行田间鉴定考察;

(二)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初审工作;

(三)起草品种认定标准;

(四)提出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意见,提出品种停止推广建议;

(五)负责调查认定通过品种的大田种植情况。

第六条  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设立专家库,认定委员会根据品种认定工作的需要可聘请若干专家参加有关的品种考察和初审工作。

 

第三章 品种认定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

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湖北省申请品种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湖北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

(二)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现有品种(已通过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品种)有明显区别。姊妹系间没有明显差异的只能申报一个;

(三)经品种认定试验鉴定表现较好,有一定的种植面积或推广应用价值;

(四)通过省品审办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推荐;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由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品审办提交《湖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书》,并交纳资料审定费。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者;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

(四)品种的选育过程(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五)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品种的农艺性状、形态特征、生理特性及品质、抗性和产量性状等详细介绍;

(六)反映品种(杂交种含亲本)典型性状的标准彩色图片;

(七)品种主要优缺点、推广中应注意的问题、适宜种植范围及主要栽培技术;

(八)育成单位意见。单位育成品种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个人育成品种由所在地种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书内容负责;

(九)省品审办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十)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第四章 认定试验

 

第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试验包括品种比较试验和生产试验。一年生作物应进行品种比较试验,多年生作物应进行生产试验,以鉴定品种的主要农艺性状及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

第十一条  认定试验由省品审办主持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受委托的主持单位应及时向省品审办上报试验方案及试验汇总结果。

第十二条  每一品种的认定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3个试验点,一年生作物品种比较试验应至少连续进行两个生产周期;多年生作物品种生产试验应在多个生态类型区进行,并至少连续进行三个生产周期。

第十三条  认定试验品种的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等应由省品审办认可的专业测试机构进行,其结果统一纳入认定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认定试验每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试验主持单位应将认定试验汇总结果报送到省品审办备案。品种申请认定时,试验主持单位应出具该品种认定试验的试验结果。

 

第五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十五条  各认定专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初审申报认定的品种。

第十六条  初审品种时应当召开会议,到会委员达到该认定专业组委员总数23以上会议有效。会议经认真讨论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组委员和到会专家总数 l2以上的品种即为通过初审。

 第十七条  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应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认定委员会初审品种时,申报单位的委员、专家在审议本人参与育成的品种时应回避。

认定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省品审办决定,并由副组长临时主持工作。

认定专业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认定专业组整理出品种初审意见,提交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的通过认定。

第十九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委统一命名、编号、颁发证书,并由省农业厅公告。

第二十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在15日内函告申请者。申请者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向省品审办申请复议。省品审办对复审理由进行审核后,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或进一步安排试验,并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结果为终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不宜继续使用的,由认定专业组提出停止推广建议,经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公告。

第二十二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认定标准,由相应认定专业组负责起草,经省品审委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认定品种侵犯他人品种权的,由申请者负责。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依据科技管理的有关规定,认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品种认定证书在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时视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农业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

起施行。

 

 

 

 

 

 

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

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申请、受理、试验、公告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农业部确定的油菜、马铃薯以及湖北省确定的花生、西瓜,共九种农作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行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湖北相邻省份引进已经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相邻省份指河南、陕西、湖南、江西、安徽、重庆、四川七个省(市)。通过国家审定、适宜种植区域不包含湖北但包含上述省(市)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也可申请在湖北省引种。

第六条  申请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湖北省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湖北省市(州)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者向市(州)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引种申请的品种,只能是与该市(州)地理相邻的省通过审定的品种。在湖北省内较大范围引种的品种,申请者应向湖北省种子管理站提交申请。

第七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者;

(二)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

(三)品种来源(杂交种含亲本来源);

(四)品种审定证书及公告;

(五)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应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关证明;

(六)其他材料。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湖北省申请品种引种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八条  受理引种申请的,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试验费并提供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并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受理机构安排品种引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第九条 引种试验至少进行一个生产周期,对品种在湖北省种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性状进行试验验证,并在生产季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鉴定。

第十条 引种试验的重复数不少于三次,试验小区面积不小于13.33平方米(0.02)。省级引种试验每一组别的有效试验点数不少于5个。市(州)级引种试验每一组别的有效试验点数不少于3个。试验点的分布应符合该辖区内的作物布局与种植区划。

市(州)级引种试验的试验方案和汇总报告分别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

第十一条 引种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与同时期、同类型的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对照品种一致,试验种子原则上由该品种的选育者提供或由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指定的供种单位提供。

第十二条 引种试验的抗逆性鉴定和品质检测单位应与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承担单位一致,其结果纳入引种试验结果进行分析。

第十三条 引种试验的观察记载项目和标准应与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一致。

第十四条 引种试验结束后,计划引种的品种,由受理机构向省品审办提出审查申请,并由省品审办报请湖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应专业组审查。

第十五条 申请引种审查时,由受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

(二)引种试验结果;

(三)专家现场考察鉴定意见;

(四)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在湖北省引种的品种,经省品审委相应专业组审查通过后,由省农业厅审批并公告引种。

申请在市(州)境内引种的品种,经省品审委相应专业组审查和省农业厅审核同意后,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引种。

第十七条 品种引种公告应当明确同意引种的品种名称、适宜种植区域及有效时期。

第十八条  已公告引种的品种,可以参加湖北省品种区域试验,申请品种审定。公告引种的品种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不宜继续使用的,由原公告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已公告的引种品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未通过审定品种查处:

(一)超过引种公告有效时期的;

(二)经营、推广范围在适宜种植区域之外的;

(三)未经省农业厅审核同意,市(州)、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公告的;

(四)已公告停止使用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作物 品种审定 品种认定 品种引种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有关科研院校、各市、州、县种子管理站、农科所、原(良)种场、种子公司

湖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04年6月17印发

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