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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植物检疫证书管理办法

  2005-2-13 8:52:26  

湖北省植物检疫证书管理办法

1.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植物检疫证书》的管理,规范植物检疫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湖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植物检疫证书管理办法》。

2.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4份,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1份由货主交给寄、托运单位留存,1份交给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级或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属省间调运的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1份留在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3.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站按全国统一格式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定价,统一发放给各市(州)及县(市、区)级植检机构。严格禁止翻印、转让、买卖、涂改、伪造,亦不准以其他证明代替。各级植检人员到省站领《植物检疫证书》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否则,不予发放。

4.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的签证权归省、地及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其它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调运或邮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植物、植物产品时必须到所在地的植检机构实施检疫,并领取相应植检机构签发的的《植物检疫证书》,否则严禁调运。

5.省间调运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调运的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6.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才能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在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不能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经销商应停止调运,并做相应的封锁控制及除治工作。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要求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其标签上应当注明种子检疫证明编号等,其编号必须是各级植检机构对种子生产单位生产的种子进行产地检疫后,没发现检疫性病虫草害而发给生产单位的《种子、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编号,如荆州市植检站今年第二批进行产地检疫的编号应是“(鄂荆)检(2001)第002号”,其它市、州、县(市、区)依次类推。种子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提供产地检疫的品种、面积、数量严格进行销售,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8.《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9.植物检疫机构对办证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植物、植物产品的价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

10.省植物检疫站每年将对各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证书》的管理情况、签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一旦发现违规办证等情况,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手软。

11.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植检机构,暂停其检疫签证权,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本管理办法由省植物检疫站负责解释。

13.本管理办法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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