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等九种农作物。
第四条 省农业厅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处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主要遗传性状稳定,形态特征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㈡ 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品种名称必须与外省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一致;
㈢ 完成省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品种试验规定程序,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㈣ 杂交组合其不育系应有省级以上农业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或鉴定证书。
第六条 申请品种审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㈡ 品种选育报告(含选育经过、特征特性、品种试验表现、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点和缺点等);
㈢ 品种标准;
㈣ 反映该品种主要特征的标准照片;
㈤ 亲本鉴定报告;
㈥ 品种区域试验汇总结果复印件;
㈦ 首次运用的育种新技术、新方法,须提供省级以上鉴定意见;
㈧ 省品审会专业组的田间考察鉴定意见;
㈨ 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用A4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第三章 申报及受理
第七条 申请品种审定由品种选育单位向江西省种子管理站提出。
第八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种子管理站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提交省品审会审定。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15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品种审定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省品审会每年3月份召开一次审定会。
第十一条 省品审会召开审定会议时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以上。审定会议对报审材料进行认真审议后,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总数 l/2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
第十二条 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品种时,本品种申请者所在单位委员必须主动回避。省品审会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省品审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统一编号、颁发证书,由省农业厅公告。
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更改,否则视为未通过审定的品种。
第十四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办公室在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或者上一级品审会提出复审。省品审会在下次审定会议上对要求复审品种的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做出复审决定。
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种植。超出公告规定的适宜种植区域经营、推广的,按照未经审定通过品种处理。
第十六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在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经省品审会组织审核确认后,由省农业厅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
第五章 审定标准
第十七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的审定标准,执行农业部制定的标准并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西瓜、辣椒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业厅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省品审会审定。省品审会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作1至2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 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更改品种名称的,由原申请者提出申请,省品审会审定同意后,由省农业厅公告。
第二十条 特殊用途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具体要求由省品审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农业专项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1997年3月17日发布的《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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