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新闻·市场瞭望·种业英才·品牌评选·种业315·科技园地·农业气象·供求热线·产品展示·种业社区
  · 国家法规· 地方法规· 行业标准· 规定性文件  
  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法规>正文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2005-2-13 8:40:15  

(农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农农发[1997]9号,1997915日印发)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质量,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遵循有关外商投资和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二)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

(三)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 万美元;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四)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方投资者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现行外商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批准立项。批准立项的,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按现行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送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农业部按有关规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中方投资者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中方投资者向农业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设立外商投资种子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审批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五)其它应提交的证件、文件。

第七条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生产商品种子,应按有关规定于播种前一个月,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变更合资、合作方或开发范围时,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

第九条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投资者设立农作物种子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前设立的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规定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  
 

·铁岭县专用玉米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正)(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正)(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文章查询


关于《良种》|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保护隐私权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中国市场学会   农产品市场周刊
承办单位:农产品市场周刊良种专刊  特别支持单位:北京智成智圣文化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中国农业信息网  中国种业信息网 中国种子商务网  中国种子信息网  中国种子网 中国种子集团公司

Copyright @ 2004-2005 seedo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络实名:中国种子在线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