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自2000年《种子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7年了,根据您的实践和体会谈谈对《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什么看法?
吴大香:《种子法》实施已经过7年的实践检验,法律法规中一些不适应种业发展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另外,在种子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市场竞争无序、市场监管难度增加等问题。因此,《种子法》应当与时俱进,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记者:您认为应当怎样修改?
吴大香:我感到现有的品种审定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问题:
品种审定工作需要规范和监督。首先,品种通过了审定,即意味着有很大的经济利益,而目前品种审定的“门槛”很低,因此造成了申请参审品种越来越多,品种审定在效率上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其次,品种审定机构为少数人所控制,并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巨大的需求与高度集中的权力,使品种审定容易异化为权力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再者,品种审定主要是凭审定专家个人的感观认识,缺少权威的理性指标,难以做到科学、权威、准确、公平、公正。
品种造假、抄袭现象严重。首先,目前申报参加区试的品种造假现象严重,同质性的东西很多,不少参试品种形态特征几乎一样,农艺性状也基本相似,原因就是都在钻品种审定制度的空子。而品种审定机构对参试品种还不能真正做到严格审查,不能有效打击盗用他人成果等违法行为,品种一旦通过了审定,违法行为就披上了合法化的“外衣”;其次,极少数人甚至利用自己的有利条件,把别人的东西改换名称后,抢先审定、保护,严重侵害了品种所有人的权利,污染了种业界的环境;还有的育种单位为谋求经济利益,急功近利,在种质创新上做得较少,而在审定程序和转让手段上大做文章,同一个品种或组合,经“改头换面”后“一女多嫁”,严重扰乱了市场,也对我国农业育种水平的提高极为不利。
审后品种管理薄弱。由于品种信息传递的滞后,品种退出机制尚未建立,有的品种已在多年前就通过了审定,按说已属淘汰品种,但往往又被改头换面再次走向生产。
记者:您对我国品种审定制度的改革有什么建议?
吴大香:我认为具体应当改革的有以下几点:
建立国家和生态区域审定制度,废除省级品种审定制度。除继续保留国家审定外,国家要对我国的生态区域进行明确的界定,对各大生态区域进行划分。在全国几大生态区域建立品种审定机构,按照生态区域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国家统一向社会公示、公告。
与此相类似,国家还要对传播性的病虫害疫区进行划分界定,并要公布出来。应明确规定:“生产许可证应该在同一疫区内有效;在同一疫区内进行种子调运,不必接受重复检疫。”
适当提高品种审定的标准和门槛,可实行“严进严出”的原则。在审定方法上,要增加“基因测定”等方法,对品种的内在特性进行鉴定,以提高新品种审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护品种创新。
通过生态区域审定的品种,在同一生态区域内的不同省份推广,可以实行品种登记备案制。
完善品种审定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机制。品种审定机构作为特殊的权力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加以约束,审定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测定的数据和工作程序应公示;如果国家仍然把品种审定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来实施,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通过国家审定的品种,如果在审定过程中没发现品种缺陷,而造成了农业生产损失,政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逐步建立品种退出机制,对一些落后品种或缺乏创新性的品种及时予以淘汰。
记者:您对目前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怎样改革种子市场管理体制,有什么看法和建议?
吴大香:我觉得应适当地提高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准入条件。建议除对注册资本的数额进行要求外,有必要对加工、仓储、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队伍等其他条件进行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对市场失控的预防,有效达到种子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目的。
有必要在《种子法》内增加“市场禁入制度”条款,扶优汰劣。要逐步建立“全国种子企业和经营者信息库”,对种子企业、经营者的资质条件、经营范围、信誉状况等进行登记,向社会公众开放,便于查阅和管理。
要彻底改变政、事、企“三位一体”的种子管理体制。可考虑撤销市、县两级种子管理站,进一步开放市场。一是可以把省级种子管理站改为省农业厅的种子处,属于行政部门。二是对省级以下国有种子公司进行整合,对这些公司进行合并或出售转让,减少国有种子公司的数量。三是取消市、县两级相关种子协会,形成国家和省两级种子协会,使种子协会真正成为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自律组织。
要加强农业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执法队伍建设。避免多头管理和执法主体混乱。同时确保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明确权力和责任,确保种子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应制订更多优惠政策,为加速大中型种业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真正做到扶优扶强,打造中国种业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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