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5月19日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市场监管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硬性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种子行业发生了巨大变化,股份制种子公司、民营种子公司层出不穷,种子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以往计划经济时期种子行业政企不分的旧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由于政企不分,给种子市场带来了许多不公平竞争,使行业管理难度加大。 对于种子行业政企分开,国务院办公厅在《意见》中明确地提出了改革时间限制:“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对于政企分开之后的人员安置和国有种子企业的改制,国务院办公厅在《意见》中指出:“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市场的监管涉及到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工商、公安等诸多部门,因此,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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