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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困境——全国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追述

  农村工作通讯 朱江平  

本刊记者  朱江平

 

农村供销合作社是上个世纪50年代初农村合作化的三种形式之一(另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引导5亿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在1954年召开的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上,中央农工部部长邓子恢代表党中央指出:“要巩固和扩大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的商业阵地,通过预购合同、供应合同和结合合同等形式,逐渐增加农副产品收购的计划性和工业品手工业品供应的计划性,把农业生产和农村市场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事实上,农村供销合作社成了当时国家控制全国农村市场和农副产品流通的工具,也是弥补广大农民因农村商业落后而买卖不便利的重要手段。

于是,农村供销合作社应时而起,蓬勃发展。国内贸易部商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吴硕,当时是用2斤小米加入了供销合作社,他回忆说,5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在借鉴和完善革命老区办农村合作社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相关的做法,由政府发起、农户入股、自上而下地组建并运作的,所以,路子正,农民拥护,群众踊跃入社。到“一五”时期末,全国农村供销合作社基本完成构架,中央成立总社、省地(市)、县成立联合社、乡镇成立合作社、村设立“双代店”。当时,在陕西农村曾流传着一则《合作社小调》:“合作社的买卖不剥削,合作社的买卖咱办的;合作社的东西比别家贱,合作社它帮助咱解决困难的;合作社应当咱群众来办,要为咱群众来打算。”这一小调形象地反映出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特点、好处和农民对其的喜爱。

1958年以后,出现“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文化大革命等政治环境变局,供销合作社受到冲击,曾先后三次与国营商业部门合并,特别是1958年的合并,造成元气大伤。这次大合并,总社改称为第二商业部,各地县以上的供销合作社与同级的商业部门合并,乡镇供销合作社成为了人民公社的供销部,原来农民群众所有制性质的各项规章制度被废除,代之而起的是践踏民主权利、行政命令瞎指挥、坐商和官商作风严重,广大农民对农村供销合作社失去了兴趣。

1995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央5号文件),提出要求:“使供销合作社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真正实现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宗旨,真正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之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奉命恢复成立,此时农民群众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才有了新的期盼。

50多年来,农村供销合作社命运多舛,发展坎坷曲折,还反映在事业上的大起大落。在计划经济短缺时代,农村供销合作社垄断收购棉花,经营化肥、农药和农膜等农资,独家销售农村市场的生活消费品。可谓是作用非凡,惟我独尊。但上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开放的浪潮却将农村供销合作社这条大船撞击得满目疮痍:阵地丢失,市场萎缩,经营亏损,人才流失……短短几年,农村供销合作社消费品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1978年的31%急剧下降到1995年的5.1%,后又降到4%1992年到1999年,全系统连续8年亏损,亏损面超过55%

农村供销合作社处在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

强者恒强,弱者越弱。这是一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通用的规律。农村供销合作社要不被时代淘汰,变革图强是唯一的出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尤其是1995年全国供销合作社恢复成立后,全系统上下便义无反顾地走上了艰苦的改革征程。这一难度既在于改革的深度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脱胎换骨的变革,也在于改革的成本不像国有商业那样可以部分由政府承担,而需要自我消化。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程庆新处长介绍,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大体可分为1978年—2000年的生存改革和2001年至今的发展改革两个阶段。生存改革,主要通过清股分红、吸收农民入新股、劳动分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基层社建设、搞好棉花经营和农资供应,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转变体制与职能、转换社有企业机制等改革措施,在修复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加强三农服务、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扭亏增盈等方面取得可喜成效。2000年,农村供销合作社系统一举扭亏为盈,当年盈利13.77亿元;发展改革,主要是实施“四项改造”,即: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以发展现代经营方式改造经营网络,来提高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运行质量。

2003625,回良玉副总理在听取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领导的工作汇报后肯定地说:“供销合作社的‘四项改造’,抓住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牛鼻子,通过‘四项改造’来创新体制、活化机制、增强活力,努力强化自身。”果然,改革取得硕果。2003年,农村供销合作基层社结束了连续12年的亏损局面,2004年,全系统实现销售总额4642亿元,汇总利润50.5亿元,创历史最高。

实践也证明,“四项改造”抓住了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切入点和要害,是领引事业做强做大的好举措。在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期间,推出了一批改革典型,让人刮目相看。

——扎根农村,助农增收得发展。河北省涉县王金庄花椒合作社,于1996年由供销合作社出资并提供经营场所,吸收农民入股创办,其目的是解决农民的花椒卖难问题。到2003年,合作社累计为农民增收3000余万元,供销合作社也完成积累200多万元,入社农民由建社初期的33户增加到600户,股金由20.5万元,扩大到60万元。近年来该县每年新增花椒树200多万株,当地农民靠卖花椒走上了小康路。目前,全国类似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已联合农民发展各类农业合作社1.8万个,入社农民户530多万户,辐射带动农民社员1000多万户,为农民增收60多亿元。

——龙头带动,打造完整农业产业链。江苏“苏果”连锁超市集团,于1996年由省供销合作社果品公司创办。其开业以来,以批发、配送、物流、加工、零售等“一条龙式”为农产品提供产后服务,共经营农副产品40多个大类上万个品种,网点覆盖苏、皖、鲁、豫、鄂、冀等6个省份。2003年销售规模达到95.8亿元,连续6年位居中国连锁企业前10名,带动了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据介绍,“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已是当今农村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目前全国农村供销合作系统已发展一定规模的龙头企业900家,联络各类专业合作社1.4万个,年实现加工、销售收入400亿元,为农民增收160亿元。

——网络经营,为农民排忧解难。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近年建立起了上连生产企业,中连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及配送中心,下连农资连锁直营店、加盟店、专营店的新型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同时,在基层300多个连锁网点中,通过稳定农资价格、满足农民“一站式”服务、实施“终端销售,零距离服务”、提供配送服务,送货上门等服务方式,使农民得方便实惠。2003年,全年实现销售12.24亿元,成为引领全省农资市场的主导力量。近年来,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服务网络,实现了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截至目前,全系统已建成连锁经营企业617个,连锁门店2.8万个,销售额达到386亿元。

——社区服务,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上海青浦区农村综合服务站,1997年由供销合作社的“双代店”改造而来,到2000年,全区200多个行政村建站213,服务站既有农资经营部、生活用品小超市、还有图书馆、棋牌室、台球厅、卫生所、幼儿园、饮食店等为农服务场所。2002年,全区综合服务站销售收入超过1.2亿元,综合服务站不仅是农民生活的服务中心,还成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重要阵地。据悉,这种形式将是今后农村供销合作社开拓农村市场、重塑在农民心目中的好形象的主要途径。到去年底,这类综合服务社总量已发展到11.5万个。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经济发展部部长邹天敬自信地告诉记者,农村供销合作社至今的化肥销售量和棉花收购量都占总量的60%,果品批发交易量占总量的40%以上,只要扎根农村,服务好农业和农民,今后一定能重新成为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

确实,就商业资源优势而论,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这种自信并非没有道理。目前,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有省(直辖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31个,县(市)供销合作联合社2717个,基层社24173个,农民社员1.6亿户,在职职工333多万人,资产总额高达4991.1亿元。如此大的商业合作组织,不仅在中国绝无仅有,就是连世界一流的商业集团都自叹不如。但这艘“供销航母”在现实中却是大而不强,远不能适应和满足三农形势发展的需要。

春节期间,记者在河北唐山市的韩城镇作随机调查,情况是:50岁以上的农民知道供销合作社,有的还回忆起当年入社的情景;30~40岁的农民不清楚供销合作社与个体商户有啥区别;20岁以上的青年农民对供销合作社没有什么印象。这起码能说明一点,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乡村已很少与农民打交道了。

目前,农业生产要融入国内国际大市场,农民生活需要安全与便利的消费,农村供销合作社正是风顺船行疾,创业当其时。那为何“供销航母”作用不大?究其原因有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企业规模小、机制创新不够、人才匮乏等原因。但一位专家尖锐地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由三条致命因素绝对不可忽视:一是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模糊不清,应该真正地做到“还社于农”。二是经营网络有网无络,整体软弱,应该整合资源,达到完整、健全和通畅。三是乡镇级基层社普遍空虚,有的已是有名无实,应该尽快地加以夯实,让服务的触角伸到农民中去。

“如果不回到供销合作社原来的位置,不到广阔的农村去与农民联系起来闯市场,思路创新、机制创新、举措创新也就无从谈起,供销合作社的新局面更是难以开创。”这是河北省丰宁县供销合作社主任梁天峰30年来在供销合作社摸爬滚打的切身体会。本来在50年代,农民群众像燕子衔泥筑巢一样入股组建起农村供销合作社,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中央重新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我国又加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并出任联盟副主席,加上目前自身发展的需要,这些都催促着农村供销合作社正本清源,真正地由“官办”转为“民办”,给予广大农民产权地位及其相应的权力。而恰恰是这点遇到了来自供销合作社系统干部职工的强大阻力,因为所有制革命要影响目前部分干部职工的既得利益。但如果农村供销合作社与农民没有了“血缘关系”,仅存在买卖关系,那它还能成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吗?还能扎根农村、在服务三农中大有作为,并得到持续健康地发展吗?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专家一致认为,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要取得巨大突破,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和支持。建国初期,刘少奇曾指导制定过《合作社法(草案)》,该法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与类型、办合作社的目的与原则、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合作社与国家的关系等等,但由于多种原因,可惜没有正式公布实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韩俊说,我国近年来已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法规,唯独没有制定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应尽快制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能的变化,为其分化留下足够的空间。立法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等。

据了解,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正抓紧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法》,全国人大等立法部门都对该法的起草十分重视。待到此法公布实施后,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特别是基层社的改革将有大突破。□

 

背景资料:80年代以来供销合作社改革脉络


责任编辑:gree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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