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李少宝
2003年2月27日至3月3日,温州市柳市镇三里村一行19人,由村党支部书记朱伍川、村委会代主任朱小孟带队,来到杭州西湖国宾馆,在这里召开了为期5天的村双委(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委员)扩大会议。作为我国“最低级别”的村官会议开到最高规格的国宾馆,这还是头一回听说。
“腐败会议”伤害群众
杭州西湖国宾馆是接待外国来宾及重要宾客的地方,会议消费价格不菲,很多单位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开会,对于国宾馆也不敢轻易“奢望”。但是温州市柳市镇三里村这个不足1300人的小村,竟然把村务会议开到了国宾馆。据了解,这一“重要会议”的花费为43555.9元,大约相当于一些贫困地区村庄一年的财政支出。
假如三里村是个富裕村,开会适当“奢侈”点似乎还有情可原。但据了解,这个村的集体资产几乎为零,他们挥霍的是村里卖地的征地补偿金。由于该村是一个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中村”,地皮非常值钱,这些取之于农村集体土地、本该归全体村民所有的几千万元土地流转补偿金,却成为村干部垂涎的“肥肉”。他们通过发工资、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补助等,大肆的挥霍。这次“国宾馆事件”,仅仅是他们滥花钱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对一些村干部的腐败行为,当地的老百姓意见很大。“这次村委会选举,我们一定要把那些腐败的村干部拉下马。”2004年末,三里村村委会选举前夕,一些村民愤愤地对记者说。不难看出村民们对村官们的腐败行为早已经是深恶痛绝。
三里村村务会开到了“国宾馆”,虽然具有典型性,但决非个例。近年来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充分暴露出了当前基层组织建设上的制度弊端和薄弱环节。据浙江省三门县纪委统计,2000年以来,该县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反映村干部不廉洁方面的信访件达397件,占4年信访总量的68%。全县同期立案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147件,其中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35人,被开除党籍的26人,被判刑的9人。由此看出,这个县纪委对腐败份子是动硬的。同时,看出这虽然只是一个地方的数据统计,却足够发人深省,至少能说明目前部分村对集体一级财务监督已经失控,出现了较大的漏洞,从而演化出各种形式的村官腐败现象。
村官腐败是腐败现象中的一个特例,如果按最终的“腐败成就”或造成的影响大小来划分腐败的级别,也许这只是级别最低的腐败行为之一。但这样低级的腐败,因村级干部数量众多,却足以给九亿农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广大农民对掌握实权的村官而言是弱势群体,他们大多数靠几亩地和外出打工谋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与抗争能力,如村干部霸道自私,以权侵占农民的利益,他们就会陷入无助和绝望的境地。因此,反腐败不能光盯上头,也要注意看到下头,看到最基层的村官;廉政制度不但要实施到省市县机关,同样要落实到乡镇乡村。
“宽松”环境滋生村官腐败
人们管穷人乍富叫做土财主,三里村土财主们的暴富是缘于大量征地补偿金的获得,可这钱毕竟是全体村民的钱。农民集体的钱缘何成为村干部自家的小金库而肆意挥霍浪费?笔者以为手中握有一定支配公共资源的权利是他们寻租的根源,而上下“宽松”的监管环境,让他们的胆子越来越大。
由于村委会以集体的名义掌握着大量的资产,村民又高度分散,普遍缺乏管理集体资产的意识与技能,不能有效的对集体资产的使用起到限制作用。所以,由村干部组成的村委会表面上虽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但成了实际上的资产支配者。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村干部极有可能将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占为己有。另外,村委会具有的一些自治管理的职能,如出售集体财产、筹办村集体企业、建设农贸市场等,都极可能成为村干部以权谋私的条件和寻租的基础。
村的上面是乡镇,本来乡镇政府应该负起监管村干部的责任,让村民自治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但是现在有些乡镇干部以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的规定,村官是由村民选举产生而不是上级政府任命,上级不好干预过多。所以,乡镇对村干部的管理,尤其在财务监督管理上做不到位,甚至造成缺位。有的索性以村民自治为由,对村干部不管不问,不教育、不培训、不管理,放任自流,使有些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的村干部为所欲为,祸害村民及其集体财产;有些乡干部站错位置,与村干部无原则地打成一片,成为一些违法村干部的“保护伞”。在这些情况下,村务公开往往流于形式,村民民主监督形同虚设。
按照制度设计,村民直选村干部,村里的大事应该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我国现在的村级直选程序很不规范,更存在着村民疏于监管的现象。据了解,在村委会的选举中,宗族势力、竞选人相互拉选票、竞选人贿选和个别帮派恶势力活动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往往使选举流于形式或者选不出真正代表村民利益的人。另外大多数村民不重视自己的民主权利,往往对民主选举一选了之,而对当选的村干部不闻不问或怕找是非,加上目前村级管理缺乏一个完善的制衡管理机制,使广大农民无法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法定权利。就这样,这些村官在这种上下都非常“宽松”的环境中,才敢为所欲为。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阮方民认为,村级行政的管理,还存在法律上的缺漏。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既不是国家一级行政机构,也套不上“公司、企业等其他单位”,所以刑法中规定的惩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涉及对象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包括村干部。这样,法律对村官犯罪的威慑力就没有了,至于吃、喝、花等大小腐败便成了小菜一碟,不足为奇了。
制度监管是治理根本
三里村村委会开到了国宾馆,给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城市近郊村靠土地取得的巨额资金如何使用?对村级组织如何加强监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被征地的村会越来越多。民间有“村官吃土生财”的说法,说明村官腐败在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最为严重。用好这笔土地补偿金,发展生产,增加失地农民就业,提高他们进入城市后的生存能力和生活水平,事关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关于处理征地补偿金出现的问题,福建省的做法值得借鉴。福建省是全国土地信访较多的省份之一,据福建省信访局统计,土地方面的信访占到了这个省农村信访量的1/3。针对这一情况,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福建省在全国率先改革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支付方式。福建省规定,从2004年起,从明确征地补偿费的归属,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管理,改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入手,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做到一次到位。
而要解决村官腐败问题最有效的方法是让村官行为置于阳光下,唯如此才能使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当前日益泛滥的“村官腐败”现象恰恰说明,我们的基层民主制度还很不完善,比如现金管理混乱,财务假公开,少数村多年不建账,白条抵库,多头开户,坐收坐支,擅自开支乱借,甚至出现贪污、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村民应该做的不仅仅是几年一次的投票权,而是对于整个村官群体的全程监督。目前,部分地区村民当家作主的意识还不够强烈,所以,有关部门要引导农民建立起民主监管村干部的长效机制和制度。让村民成为遏制村官妄为的主要力量。
总之,村级管理的关键是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公开的管理制度。首先,要认真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到既依法选举,又严格监督,把那些真正能代表百姓利益的优秀人才选上来。其次,要重点抓好村务公开、财务管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群众评议及党内监督五方面内容,让村干部的行为处于“阳光”之下。对于一些严重的村官腐败行为,有关专家指出,司法部门应该将其视同为职务犯罪行为,就事件的危害程度,坚决的依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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